一、刑事案件已经延期3次了怎么办
在接连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三次之后,已经不能再度进行退回。若犯罪事实仍未得以确定,则需立即释放涉案人员。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来说,应当于一个月内完成相关补充侦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补充侦查最多只能进行两次。当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重新提交至审查起诉阶段后,人民检察院将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此外,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与次数也应遵循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二、刑事案件已判刑又发现新线索怎么处理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发现被告人存在新罪时,检察院应依法追加起诉。具体而言,当地人民法院受案后,被告因被指控涉及新罪名而需重新进入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程序,进而导致其先前所涉案件暂时无法开庭。在此种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审理程序,而新发生的案件也不应被退回至当地检察机关,相反,应在继续审理原案件的同时,通知当地检察机关对新罪进行补充起诉。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出现重复审判以及节约司法资源等多重考量因素,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则上不应在已知被告人存在新罪的前提下先行做出判决,而应将前后两起罪行合并审理。例如,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若发现新的事实,可能会对定罪产生影响,可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或变更起诉的建议;若人民检察院未能在七日内给予答复或持不同意见,则人民法院应依据本解释的规定,针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作出判决或裁定。”这一规定充分说明,法院并非必须强制要求检察机关补充起诉,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先行判决本身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并非绝对禁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在经历了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及接连的三次延期之后,如若仍然无法对犯罪事实进行明确认定,那么,涉案人员应当被立即解除羁押状态。对于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其补充侦查工作应该在一个月之内务必完成。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补充侦查工作全部结束之后,相关案件将重新提交至审查起诉阶段,而在此期间,人民检察院将会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同样地,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向本院侦查部门退回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也必须遵守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