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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委会不给予村民开据它基地证明是否违法
在没有充分原因的前提下,农村委员会拒绝出具证明乃是不合规之举。如果开具证明的行为属于农村委员会职责范围之内的事务,而相应的申请者具备完整的证件和相关材料,但却遭到了农村委员会的拒绝,那么这些申请者便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以及其所属的各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此情况并提出投诉。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民居住状况、集体土地所有权关系等分设若干村民小组。
二、村委会不给村民送电违法吗
乡、镇政府并无权力擅自决定终止对村民提供供电服务。作为乡镇政府机构,即使存在某些特定因素或情况,也绝对不得随意采取断绝水电供应这种手段来损害村民的合法利益和正常生活。每一位居住于社区或村落的市民,皆应遵守相关规定与管理制度。
然而,电力资源作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基础性保障之一,其运营与维护则主要由电力部门负责。只要您未拖欠任何电费,便无权对您实施断电措施。
同时,乡镇政府亦无权强制执行此类断电行为。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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