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封的房子可以抵押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以下类型的房地产将禁止设立抵押,这其中就包括了已经被依法查封的房地产:
(1)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的房地产;
(2)用于支持教育、医疗、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性事业的房地产;
(3)被国家列为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且需要加以保护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4)已经按照法定程序被宣布纳入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5)已经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受到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6)依法应当禁止设立抵押的其他类型的房地产。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
(一)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二)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二、查封的房子最终会怎样
这类问题常常源于购房者未与卖方完成买卖合同的备案手续,以致于法院在进行房产信息查询时,由于未能察觉房屋已挂牌出售而视其为开发商所有,进而实施了查封行为。针对以上情况,建议分别从两个层面来加以处理:
首先是,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完毕后,发现房屋遭到法院查封,在此情形下,房屋买家应该毫不犹豫地向查封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争取解封该房。为了顺利提交执行异议申请,需准备好执行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如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项的收据等;
其次,如果法院在查封房屋之前,卖家就已经将房屋售予买家,那么买家极有可能无法通过执行异议申请来解除查封,此时,买家若想成功办理过户手续,恐怕会面临重重困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买家应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合同,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值得注意的是,要尽快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对开发商的财产进行冻结,以确保买家的权益得以实现。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下列类型的房地产暂时无法设立抵押权:1)所有权存在纷争或尚未明确归属的;2)被指定用于慈善事业及公益项目等非商业用途的;3)拥有独特的历史和文化价值且受到国家保护的建筑物或构筑物;4)已经列入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5)因涉及诉讼或其他原因而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或者监管的;6)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被明令禁止设立抵押权的房地产,其中也包括已经依法被查封的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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