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股权质押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定要求有以下四个方面:首先,质押股权本身应具备可转让性;其次,需要签署详尽明确的书面股权质押合同;再次,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完成出质登记手续。对于以基金份额或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登记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的情况,其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而对于其他类型的股权质押,其质权则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正式生效。此外,法律明文禁止在股权质押协议中预先设定流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二、个人股权转让要交什么税
在处理个人股权转让事宜中,核心所涉税收类型包括两大类:印花税与个人所得税。
首先来看印花税方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此项业务属于“产权转移书据”这一印花税目的范畴内,适用的税率则根据所述金额换算得出,即千分之五的比率。
其次关于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股权转让行为,需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的类别向税务机关缴交,依据股权转让收入减去原始价值及合理支出后所得出的余额作为应当征收的税款基数,适用税率为20%。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应向税务机关交纳的税额等于【转让收入-原始价值-合理费用】乘于百分比20%。这里提到的“合理费用”主要指的是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依照规定必须支出的各类税费,例如印花税、资产评估费用以及中介机构收费等等。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的实施须符合以下四项法定要求:首先,质押标的股权必须是可以转让的合法权益;其次,该股权质押行为应以签订详尽且具体的书面合同为前提条件;再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质权人应当依法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手续,自登记之日起,质权方能正式生效。若未进行上述登记,则应依据我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最后,禁止在股权质押协议中预先设定流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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