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房产共有人的费用谁来承担
关于房产继承过户所需支付的费用,具体的承担方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在进行过户手续时所产生的各类税费,若双方当事人事先对此有过明确约定,则应依照约定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部分;(2)若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达成任何协议,那么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便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缴纳,其中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营业税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二、继承房产必须公证吗?
通常情况下,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所遗留房产享有法定继承权,无须经过公证程序。这是由于房地产所有权的转移并不依赖于公证作为其有效的前提条件。
依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动产权利的创设、更迭、让与以及消亡等事项,需在特定部门进行依法登记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若未经此类官方认证,则不能产生实质性的权利效果。
然而,法律可能会做例外性安排,例如在继承事项中,继承人取得物权的确立,往往将从继承行为发生的刹那间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在涉及到房产继承过户费用的承担问题上,相关法律法规或协议会为我们提供明确指引,即根据当事人间的约定或法定条款来确定。倘若存在清晰明确的约定,那么无疑应按照其规定进行分摊;若无相关协定,则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缴纳各类税费,这其中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以及营业税等多项费用,而具体金额的大小则需参照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适用的税费政策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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