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受益金能否被执行起诉
保险收益金能否作为被执行诉讼的对象
年金保险,作为被执行人所获得之收益形式之一,自然亦可被视为被执行之财产。然而,申请人需向法院提交申请,以请求法院针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年金保险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在此情况下,法院将依据具体事实与情况,对被执行人的年金保险账户予以冻结,并按照固定周期扣除相应款项用以清偿债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确保被执行人能够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以及医疗费用,通常执行的标准设定在60%左右,而剩余的40%则留作被执行人维持基本生活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二、保险受益人可以更改吗
保险合同纠纷中的受益人,其身份权益是可以依法进行改变的。所谓“受益人”这个概念,是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特指那些特定接受并分享保险合同所带来之利益的人士。受益人之选,通常由被保险人决定并于合同条款中予以注明。
依据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都有权利对法定受益人进行调整更新,且书面告知保险机构这一变动即可。但对于投保人个人而言,如欲修改或增减保险受益人,则须征得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方可操作。在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便应当在相应的保险单据或者其他各类保险凭证之上,进行相应的批注处理或者附加必要的批单。修改受益人的行为,需要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及时通知到被保险人知道,同时保险公司也必须在保险单或是其他保险凭证上以明确的方式将变更事宜记述清楚。否则,即便成功地更改了受益人,是否能够顺利获得保险赔款仍存在不确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修改变更保险受益人需要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在采用年金保险作为可被执行的财务资产所面临的情况下,申请人务必向当地法院提出强制执行请求并请求对相应的保险账户进行冻结。在此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采取一定的手段,从保费中抽出部分金额以用于偿还欠款。然而,为了确保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与医疗需求得到充分保障,法院通常将保留其60%的收入;而剩余的40%则将用于维持被执行人的日常生活开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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