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哪几种情况拒赔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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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 汽车在未挂牌、临时号牌失效或未按规定年检时,发生事故。 2. 维修保养期间的事故和家庭成员碰撞责任。 3. 停车场车辆遗失、保管不当的责任。 4. 被保险人放弃追偿权导致。 5. 驾驶证问题的事故。 6. 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的赔偿责任。 7. 保费缴纳前的事故责任。 8. 新增设备损坏、单一部件受损和深水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损坏责任。 9. 未经授权修复车辆和零部件被盗的责任。
保险公司哪几种情况拒赔

一、保险公司哪几种情况拒赔

1.新购置的汽车尚未挂牌、持有有效临时号牌或临时号牌已失效期间,因交通意外所引发的经济赔偿责任

2.车辆未能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或经检查未达标,导致车祸事故所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3.车辆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4.驾驶者不慎将车辆碰撞至家庭成员,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5.在收费停车场停放车辆时,由于保管不当而导致车辆遗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6.被保险人自愿放弃对第三方责任人追偿权利,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7.驾驶员在驾驶证遗失、损坏或更换期间,擅自驾驶机动车所引发的经济赔偿责任。

8.事故发生后超过48小时,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9.在缴纳保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0.车辆新增设备遭受损害,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1.车辆的车灯或倒车镜单一部位受损,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2.在深水区强行启动车辆,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3.车辆上的物品撞击其他物体,导致车辆受损,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4.未经保险公司定损确认,擅自对车辆进行修复,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15.车辆零部件被盗窃,由此产生的经济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当车辆尚未悬挂正式车牌,或者临时许可证已过期或者未能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年度安全检查的情况下,发生了交通事故。 2.在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碰撞所引发的责任归属问题。 3.停车场内车辆丢失或者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责任。 4.由于被保险人主动放弃追索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5.涉及到驾驶员资格证书问题的交通事故。 6.由于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事故情况而导致的赔偿责任。 7.在支付保费之前发生的事故责任。 8.新增设备损坏、单个部件受损以及深水启动导致的发动机故障责任。 9.未经授权擅自修理车辆及零部件被盗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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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保险拒赔的几种情况
有以下情形的交通事故之一的,保险公司不赔: 1、车撞自家人不赔 第三者责任险只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害。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规定,“第三者”的定义中,不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2、收费停车场丢车不赔 一般情况下,车辆在收费停车场或者营业性维修厂被盗,保险公司都不负赔偿责任。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放在以上场所的车辆,停车场有保管车辆的责任,因此由于保管人保管车辆不善造成的车辆丢失需要由保管人来承担责任。 3、车内物品丢失不赔 专家指出,根据保险产品的保险范围规定,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仅仅是车辆本身,而不包括车内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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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拒赔的六种情况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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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交强险拒赔情况有几种
以下情况可以交强险不赔: (1)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例如:自杀、自残行为,碰瓷等; (2)《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中规定的保险车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3)因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仲裁或诉讼费及与之相关的其它费用; (4)间接损失,比如:车辆因碰撞而造成的价值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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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是民警,虽然刚就业不久,但是工作还算顺利。前天回来和我抱怨工作上遇到了棘手的问题,我就想来求助一下,说在处理案子的时候,有个人在被行政处罚后拒签单子,问我知不知道行政处罚告知被拒签怎么办?我也不懂呀 是可以直接有什么解决的方法么?
[律师回复] 你好,还有一些法律链接可以供你参考,更能充分的证明,如果行政处罚告知被拒签要怎么样去做最合法:首先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 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
询问时,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还有第一百四十三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单位违法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员。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
第一百四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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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舅舅在农村生活,最近牵涉进刑事案件,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问刑事案件拒绝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刑事诉讼中有两种拒绝辩护: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法律根据是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其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辩护权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辩护权从根本上讲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辩护人的辩护权派生于辩护权的主体。所以,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没有作出理由限制。一经提出,就应当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要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
刑事诉讼中的另一种拒绝辩护是指律师拒绝继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律师法第29条规定: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隐瞒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接受委托以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因此,律师拒绝辩护具有严格的法定条件,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拒绝辩护才能成立。这一点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拒绝辩护权不同的。
上文便是我对刑事案件拒绝辩护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在收房时遇到哪几种情况,业主能拒绝收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收房时遇到哪几种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一、到了约定的收房日期,房子仍然没有达到签订合同约定的收房条件的,可以拒绝收房,这个条件是业主在签合同时与卖方约定好的。
这种情况下,主要是靠业主和卖方双方的一个自制,尊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条件。且根据相关规定,《合同法》中的基本原则,合同双方已经约定好了退房的具体条件,而且业主能够证明这些条件是成立的,就可以拒绝收房。比如卖方未能按时交房,延迟超过了合同的规定时间;或者是小区中的配套设施不符合当初买房时的宣传,也可以拒绝收房。
二、房子没有达到相关法律的交付使用条件
没有取得“两书一表”的房子,即《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测绘成果表》这些法律规定的文件时,业主可以拒绝收房,这是房子质量问题的保证。如果在验收房子的时候,在消防、人防、规划都没有合格的,业主也可以拒绝收房。还有我国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不符合的房子,也达不到交房的条件。
通过了解,业主们也清楚了拒绝收房的一些条件。总之,在收房的时候,不可以为了省时间或者精力,而对这个过程随便。如果房子没有达到竣工验收合格的,或者的是没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都需要注意,可能存在着质量问题。有的房子的户型、结构等与购买时的宣传不符合,没有经过业主同意擅自改动的,也是可以拒绝收房的。
物业不给力?这8种情况下可以拒付物业费!!
[律师回复]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若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交纳或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有权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
一、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何谓“正当理由”?业主能否仅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把小区扫干净或者没有定期剪除花园里的杂草作为拒交物业费用的理由?我们认为不妥。
(一)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3、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二、那么在哪些情况下,业主是可以拒交物业费的呢?
(一)只有下列8种情形可拒交物业费:
1、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交纳供热、空调等动力设备产生的能源费用不在业主交纳范围内的,可以拒绝交纳;
2、物业服务质量过差可暂时拒交,但要有有力的证据,并找寻实质解决办法;
3、物业提供合同内未约定或未经业主同意的服务时,业主有权拒交;
4、对于物业公司要求业主未收房之前就交纳物业费的行为,业主可坚决予以拒绝;
5、因房屋质量问题还未交房的,物业费是由开发商交纳;
6、物业公司没有和业主签合同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7、物业公司没有物价管理部门各项审批文件原件的情况,业主可拒交;
8、物业公司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情况 ,业主对擅自提高的部分可以拒交。
三、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处罚不交物业费的业主吗?
(一)物业管理公司能罚款吗?
罚款是一种行政处罚行为,物业管理公司不是行政主体,因而没有罚款的权利。处罚权,只能由或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处罚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
物业管理公司擅自处罚的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的依据,不具有约束力。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任何的行政管理的法律关系。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不能凌驾于业主之上设立处罚权。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否有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
物业管理公司无权扣押业主的房屋钥匙。向业主交付房屋是开发商的义务,如果业主已经付了房款,则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交付房屋是代开发商履行义务,只能以开发商的名义,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物业管理公司因为业主拒签业主公约或其他原因而不给业主房屋钥匙的行为,是将自己在物业管理合同中的相关权利关系附加到了替开发商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中了,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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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拒赔车险几种情况
1、地震不赔,遵循了大部分财产保险都不保地震责任的惯例。 2、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赔偿视为责任免除。 3、酒后驾车、无证或者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未年检不赔。 4、发动机进水后造成损坏不赔(投保相应附加险除外) 5、部分零件被偷不赔。 6、爆胎不赔,车轮单独损坏的情况不赔,但因轮胎爆裂而引起的碰撞、翻车等事故,造成车辆其他部位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7、放弃追偿权不赔,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时,责任在对方,如果放弃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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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拒赔的几种情况
下列情况发生的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1、不到定点机构就诊、够药、不按病种目录和规定程序入院和转院的; 2、属于其他责任人应承但的责任。如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 3、工伤事故、女职工生育; 4、本人违法犯罪、醒酒、自伤、自残等各种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的。 5、将证、卡借给他人或用他人证、卡冒名就诊的。 6、私自涂改处方或虚开、多开医疗费用单据,冒名领取统筹基金的; 7、因本人原因,不严格遵守医疗保险各项管理制度的; 8、其他不属于医疗保险应承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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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最近想要招聘一部分新员工,正好我是负责人力资源这块,请问第四次拒签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说这个规定对用人单位的约束作用是很大的,现在可以说在签订劳动合同问题上,企业和员工的地位转换了,用人单位现今都是很积极的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那会不会存在员工拒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以此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的情况呢?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提出的申请一般是有事实依据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不是事实但却看似有理有据的情况,因为在劳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员工双倍工资赔付的诉求通常都能得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的支持。所以不管在什么时候,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的,都将使用人单位处于双倍工资赔偿的风险之中。这也就使得劳动合同法施行以后,有关劳动者以企业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向企业主张双倍工资的劳动仲裁一度成为热点问题。我们下面这个案例就是因员工不同意签署劳动合同却向单位主张双倍赔偿,但最终法院判决单位给予赔偿的比较典型的案例。 以案说法: 基本案情: 韩某在宁夏大厦工程部任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 年4 月3 日至2008 年4 月2 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工作,但韩某一直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8 年12 月22 日,韩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韩某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宁夏大厦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 元,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 年9 月份的工资。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宁夏大厦向韩某支付2008 年9 月的工资1104.51 元,以及2008 年5 月3 日至2008 年12 月22 日未签订劳 2 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宁夏大厦不服该裁决书,认为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主要原因系韩某拒绝,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被告韩某辩称: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宁夏大厦从未找他续签过劳动合同。 宁夏大厦申请证人刘某、宋某出庭作证,证明在2008 年6、7 月间曾经接到过宁夏大厦人事部的电话,通知韩某所在的工程部去签合同,并将此通知转达给了韩某。 法院认为,本案焦点系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应由谁负责。宁夏大厦与韩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韩某仍在宁夏大厦工作,双方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证人虽证实宁夏大厦曾通知韩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对于韩某不予续签的情况,宁夏大厦仍应负有提示韩某续签的义务。可直到2008 年12 月22 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时,宁夏大厦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宁夏大厦承担,其应依法支付韩某二倍工资差额。(案例来源:中国法院网) 该案件中宁夏大厦已经证实了曾通知韩某续签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法院仍然认为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那么企业在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方面该如何做才能尽到应尽的义务呢? 如果未签书面合同的责任确在劳动者一方,则用人单位企业不需支付双倍工资,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在诉讼中无法证明的事就是没有发生过的事。本案当中,宁夏大厦正是因为没有能够有效证明自身履行了法定义务而最终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尽到以下义务: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在当面向劳动者送达通知被拒绝后,可以采取快递、挂号信等可以保留凭证的方式,以备发生纠纷时作为证明之用。该通知应当明确表达要求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并写明要求签订合同的截止日期,并可附劳动合同文本或主要条款。 3
其次,通知送达后劳动者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应当立即完成签订合同,如果劳动者表面上同意签订但以合同个别条款有异议等理由拖延时,用人单位应当也与劳动者签订一份书面证明,写明要求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已经送达,因劳动者原因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等事宜,并让劳动者签字确认。 再次,如果劳动者无任何理由拒不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通知终止合同,办理离职手续。以上的通知也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以快递等可保留凭证的方式进行。 也就是说,用工一个月后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选择是,或者立即签订完成,或者继续双倍付薪,或者终止合同。只能选择其一。所以,劳动合同应当在一个月之内签订,这样企业一方的风险就会减小。那么什么时候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最佳时间呢?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用工前,单位有足够的时间和筹码与员工协商,协商不成的,取消用工即可,劳动关系尚未建立,单位无需承担任何的责任。 如果办理入职手续的第一件事就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才开始办理其他手续,则单位一方因不签订劳动合同被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就降为零。如果用工开始以后才签劳动合同,此时劳动关系已经建立,万一双方对合同条款存在争执,不能达成一致,或员工故意拖延不签,那企业就会比较被动。单位为了不至于拖过一个月的时间限制可能不得不接受较为不利的合同约定,当然单位也可以通知终止合同。 对于企业来讲,
首先应当尽快的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办理离职手续,及时通知才能及时止损,其他的细节事宜等合同终止后再讨论也不迟,但不管怎么样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状态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控制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其次,百密总有一疏,如果企业因某些人工作差错在用工过程中发现有漏签劳动合同的情况的,应当立即补签,在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可将签订的日期补写为员工入职之日,以绝后患。如果一个企业有规范的管理机制,良好的工作环境,对员工也会有吸引力,当发生一些漏洞或工作失误时,员工也会理解,不会无理取闹吹毛求疵的。 4 再次,企业在用工过程中应当妥善保管员工的劳动合同,因为每份合同的价值最高相当于11 个月薪资。企业应当将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单位保存两份,分别由不同的人员管理,派专人定期检查劳动合同看是否每位员工都有签订,并查看是否有员工合同即将到期,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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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与别人产生了一些经济方面的纠纷,对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但是我不愿意配合调查,请问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及《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以保证法院依法行使职权,诉讼程序得以保障。
上述就是拒不配合法院调查取证这种情况会如何处理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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