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可行,然而诉状中,应将该方当事人定为首位被告,而其保险公司仅能作为次要被告。若涉及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对于事故原因及过失轻重的认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需严格遵循因果关系和过错程度等因素进行判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二、保险理赔先走强险吗
当遭遇车祸并触发损害时,您有责任首先使用交强险来保障权益。在道路交通意外发生之后,法律规定必须优先以交强险作为赔偿依据,若交强险无法满足赔偿请求,那么商业险才会根据交警的裁定,按照实际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辆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而给受害者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按照责任额度进行强制性赔付的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司法程序之中,首先应当被起诉的便是实际承担法律责任者作为主责被告,而其所投保之保险公司则作为从属被告。在此背景之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针对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情形进行裁决时,通常会以因果关系及过错程度作为评判标准来确定事故责任归属。尽管这一原则得到了广泛认可,然而我们也必须强调明确被告身份以及责任划分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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