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程序开庭审理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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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减刑假释程序需公开审理。法院可选择公开庭审或书面审查。但以下情况需公开庭审:罪犯立功申请减刑,或减刑起始、间隔、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的。确保程序公正,保障各方权益。
减刑假释程序开庭审理

一、减刑假释程序开庭审理

关于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详细规定如下:在处理减刑和假释案件时,人民法院有权选择采用公开庭审或书面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审理。

然而,针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减刑、假释案件,应遵循公开庭审这一法定程序:

首先,依据罪犯具备显著立功表现提出申请而请求减刑的案件;

其次,报告中请求减刑的实际开始日期、中间间隔时间以及减刑范围未能达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普遍要求的减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减刑假释由中院哪个部门决定

假释之决定权归属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假释的操作流程与减刑程序相似,均需经由实施机构首先对中级以上级别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申请,然后再由该法院予以最后裁决。关于刑事案件假释的程序规定,是为那些在刑事事件中作出犯罪行为且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完一定期限的刑期后,若他们能够恪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态,并且再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那么就可以得到短暂的提前释放。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下:首先,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关于减刑与假释程序,其审理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公开开庭或者仅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是,当罪犯提出了立功请求以争取减刑时,或者减刑幅度、起止及间隔期等关键要素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时,则必须进行公开庭审。这是为了确保整个程序的公正性,并切实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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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程序开庭审理
减刑假释程序需公开审理。 法院可选择公开庭审或书面审查。 但以下情况需公开庭审: 罪犯立功申请减刑,或减刑起始、间隔、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的。 确保程序公正,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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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案件开庭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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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开庭审理是否需要律师?开庭审理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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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有个亲戚酒后开车撞死了人,因为害怕就逃逸了,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所以想咨询一下减刑假释的开庭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第二条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不应不加分析地认为是不认罪悔罪。
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五)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条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二年有期徒刑。
第六条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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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提交1、减刑建议书。2、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裁定书的复制件。3、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书面证明材料。4、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经审查,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的,应当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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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同学的爸爸,在公司是技术工种,同班的总是羡慕嫉妒他工作好,俩人因纠纷引起的打仗斗殴事件,造成对方眼睛受伤,被判刑,请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可以申请假释,请问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假释减刑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减刑、假释裁定书将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布
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规定》第19条规定:“减刑、假释裁定书应当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互联网公布减刑、假释裁定书是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该规定进一步增加了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使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
减刑、假释案件明确庭审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
明确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参与人员、场所和程序等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规定》第7条至第13条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具体要求。在庭审参与人员范围上,《规定》第7条除明确要求必须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外,还规定可以根据需要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规定》第8条根据减刑、假释案件本身的特点,对开庭审理的场所进行了规定,即“应当在罪犯刑罚执行场所或者人民法院确定的场所进行。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视频开庭的方式进行”。第10、11、12条设计了符合减刑、假释案件自身特点的运行步骤,不再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几个阶段,并明确了合议庭成员及各庭审参加人的提问、举证、质证等权利。此外,第13条对能够当庭宣判的应当当庭宣判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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