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刑及假释审理程序的详细规定如下:在处理减刑和假释案件时,人民法院有权选择采用公开庭审或书面审查两种方式进行审理。
然而,针对以下几种情形的减刑、假释案件,应遵循公开庭审这一法定程序:
首先,依据罪犯具备显著立功表现提出申请而请求减刑的案件;
其次,报告中请求减刑的实际开始日期、中间间隔时间以及减刑范围未能达到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普遍要求的减刑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二、减刑假释由中院哪个部门决定
假释之决定权归属中级及以上级别的人民法院。
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假释的操作流程与减刑程序相似,均需经由实施机构首先对中级以上级别人民法院提出假释申请,然后再由该法院予以最后裁决。关于刑事案件假释的程序规定,是为那些在刑事事件中作出犯罪行为且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完一定期限的刑期后,若他们能够恪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展现出明显的悔过之态,并且再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威胁的可能,那么就可以得到短暂的提前释放。具体的操作程序如下:首先,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假释建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关于减刑与假释程序,其审理过程必须遵循公开原则。在具体操作中,法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公开开庭或者仅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是,当罪犯提出了立功请求以争取减刑时,或者减刑幅度、起止及间隔期等关键要素不符合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时,则必须进行公开庭审。这是为了确保整个程序的公正性,并切实保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