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退侦一次多长时间
根据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检察院在对案件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必要进行补充侦查,则可将案件退回公安部门进行补充调查,或者由自身进行调查。关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全部补充工作。补充侦查最多只能进行两次。在完成补充侦查并将案件提交给检察院之后,检察院应该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对于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但依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的情况,检察院必须做出不起诉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退侦一次没有新证据怎么办
若案件在补充调查之后仍无新的证据出现,那么人民检察院有权将其再次退回到公安机关进行重新调查,或者选择由本院自己展开进一步侦查工作。需要强调的是,补充侦查的次数仅有两次,因此经过两次补充侦查之后,如仍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来证明犯罪,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时,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作出不起诉的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一百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当公诉机关在对案件进行审核过程中,如发现相关证据尚有缺失或者存在疑问需要进一步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下,应有权选择将案卷退还给公安机关进行复查,或是直接由公诉机关自行开展调查工作。尽管补充调查的工作必须在一个月之内完成,并且至多不能超过两次。然而,经过补充调查并提交起诉阶段之后,原本所剩余的公诉期限也应随之重置。如果在此次补充调查结束后,发现证据仍然相对不足以覆盖案件,那么公诉机关应该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实际上,退侦流程所耗费的实际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补充调查的次数以及调查工作的顺利程度。但是,无论是法律明确规定还是实践操作中,均未设置相关的总时间限制来控制这个流程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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