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代持可以退股吗
股权代持行为可以予以解除。所谓股权代持,系实际出资人与其他方达成协议,由该他方以其名义代为行使实名股东所应享有的股权权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的一种股权安排或股份处置形式。为了终止这类代持关系,实际控制主体需将先前代持的股权转让至自己或其委派的第三方手中,并且还需前往企业监管部门完成股东变更手续的备案。在此过程中,显名股东须以其实质上代持的股票份额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通常情况下股权代持协议内会对此进行明确规定。若有实际股权持有者需承担责任,则可向上述显名股东进行追偿。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股份代持协议有什么风险
股权代持协议所蕴含的风险主要包括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被质疑,使得实际出资方(匿名股东)难以对公司行使追索权;以及实际投入资本者(匿名股东)在利益方面受到损害等因素。在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措施中,股权代持通常被作为一项常用的持股方式而得到广泛采用。
《公司法》第八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权代持可以借助特定的制度设计实现退出。所谓股权代持,即真实的投资者以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替他们行使股东的部分或者全部权力,同时承受与之相关的法律责任。为了结束这种代理关系,被委托的实际控制者必须将这些股权重新转移到自己手中或者是设定给第三方,然后在企业的监管机构进行相应的股东变更备案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显名股东需要对其所代表的股份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而这份代持协议通常都会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实际的股权拥有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他们可以向显名股东提出赔偿要求。这种退出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具有较高的可行性,有助于保持股权结构的明晰性以及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