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刑事案件结束后是允许提出相关的民事诉讼请求的,而非先处理完民事案件再来进行刑事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二、刑事判决书被法院收回
法院在正常情况下无法撤销或回收其刚刚作出并向各方当事人送达的判决书。一旦裁判文书自法院获准送达之后,即刻产生应有的法律效力,这对于法院乃至当事人双方均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法院绝对没有权利将业已送达给当事人手中的裁判文书予以撤回或取回。若是发现判决内容存在错误或者疏漏,法院有权以裁定书的方式进行纠错与修正,但并不需要收回原来的判决书。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在完成对刑事案件的审判之后,当事人的确拥有提出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制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被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程序,其处理的先后顺序并不会产生相互制约的效果。换句话说,即便刑事案件已经得到了妥善解决,当事人依然有权利针对相关的民事纠纷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请求。因此,在刑事判决生效之后,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再次发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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