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还不起信贷款后果怎么样
不还款可能导致以下后果:
首先是罚息增加,这是恒定的政策。
其次,我们的信誉将受到影响,未来贷款及购房都会受阻;逾期将会在信用报告中留下不良记录,严重者甚至可能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对于日后的房地产贷款也是一大阻碍。
最后,诉讼问题也不容忽视。当达到相应期限时,银行将发送催款通知,若是没能得到响应,银行也许会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其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拖欠信用卡且无力偿付之情况并非皆因诈骗犯罪所致。若行为人在申办信用卡之际便怀揣非法占有的初衷,或明晰自身并无偿付能力,故意实施恶意透支信用卡的行为,则应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然而,若行为人生存期间原本具备偿还能力,但在还款过程中遭遇突发性经济困境,导致无法按期偿付,此种情形并不属于诈骗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若未能及时还款,您将承受利息增长、信誉度降低以及贷款和购房过程受到阻碍的诸多不利影响。一旦发生逾期现象,就会在个人征信系统中留下严重的不良纪录,甚至可能造成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此情况下,各家银行将会向您发送催收通知,并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以保障自身权益。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务必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以确保个人信用记录的良好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