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责任原则的内容
关于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最为常见和基本的一种,它认为过错为所有归责之最终构成要素。
其次,还有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其定义为依据法定条件,加害人若不能就自身行为或物品造成损害进行有效反驳,则视为其对损害负有直接责任。
最后,也存在着无过错责任原则,这种情况下,仅需受害人证明损害系由加害人之行为或物件导致,加害人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此时考虑的并非加害方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二、侵权责任中挂靠和雇佣关系是什么
雇佣关系乃是经由受雇者与雇主之间所达成的协议,使得受雇者为雇主提供相应的服务或是工作内容,同时雇主则需向其支付相应的薪酬。在较广泛的概念下,雇佣关系其实包含了两种不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即劳动关系以及狭义层面上的雇佣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最为直接且至关重要的联系。
然而,在中国政府法律以及劳动保障行政实践的角度来看,雇佣关系实质上主要指代了狭义层次上的雇佣关系,换句话说,就是剔除了劳动关系中所涉及到的相关内容后的雇佣关系。例如,采用挂靠方式进行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辆,如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损害,若最终判定其负有责任,那么将会由挂靠的用人单位及被挂靠的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侵权责任领域,主要存在以下三大归责原则:首先是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强调过错乃判断责任归属的关键要素,即只有在加害方对其行为或财物所致的损害存在明显过错时,才能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此原则规定,如加害方无法有效地反驳其行为或财物所引发的损害,将被视为直接责任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该原则主张,只要受害者能够证明损害系由加害方的行为或财物所导致,无论加害方是否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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