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所秉持的根本原则涵盖以下八个方面:
首先是侦查权、检察权以及审判权应由专门机构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使;
其次,法院与检察院应在司法活动中以充分的独立性履行其专属职责;
另外,还要按照各自职权范围,相互分工、紧密配合、适度制衡地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点则强调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赋有的获得正当辩护的权利,这项权利不容忽视。
此外,还需坚持未经人民法院宣判判定有罪之前,任何人不能被人为定罪这一重要道义原则。
第六项原则是指除非出现事先设定的法定情形,否则刑事责任不应被轻易追究。
第七个原则是要求采用本民族的语言与文字来展开诉讼过程中的交流与记录。
最后一条,保护所有诉讼参与者在辩护权等方面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刑事诉讼法81条是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已具备相关证据显示其涉嫌严重犯罪,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以下社会危险性事件的发生,则应依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1)存在极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之实际危险;
(3)可能涉嫌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和陈述;
(4)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有明显意图进行报复性袭击;
以及(5)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或逃避追捕的企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在现代的刑事诉讼体系中,我们所遵循的核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是对案件的侦查与起诉工作应当由专门设立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严格执行,以此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其次是人民法院和检察院应作为独立的司法机构,依其职责规定行使相关权力,并通过相互间的协调配合以及相互之间的制约关系,保护公民权益不受侵害;再次是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辩护权,反之未经由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为罪犯,同时也不应追究任何无辜之人的刑事责任;此外,在诉讼过程中,还需尊重各族裔群体的语言及文化差异,允许他们使用自己的母语或文字进行诉讼活动,以保证每个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最后,我们还需要确保所有参与到诉讼中的人员都能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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