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四周岁未至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与打架斗殴,导致对方轻伤程度的人身损害,虽不属于刑事犯罪范畴,但仍需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治安处罚)以及民事赔偿义务。通常而言,轻伤程度可经由公安机关介入调解处理,如调解得以顺利进行且达成为解决方案,则不再追加处罚;然而,若调解未能取得圆满成果,公安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判处不超过十五日的行政拘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若经法院判定为过失导致受害者死亡的情况下,涉及到的青少年嫌疑人均无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然其监护人将需担负起民事赔偿方面的连带责任。
然而,如若事件确属故意谋杀行为,则涉案人员必将承受刑事责任;然而,根据法律规定,他们仍有可能在量刑上获得相应的减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对于年龄在15周岁的施暴者来说,尽管其所造成的伤害并未达到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程度,然而,他仍然需要为自己的行为履行相应的行政和民事责任。在此种情况下,公安部门可以积极介入进行调解工作。如果调解取得了显著成效,那么公安部门将不会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反之,如果调解未能达成预期效果,公安部门有权对该违法行为人实施罚款或者最长达十五天的行政拘留等惩罚措施。施暴者必须承担起应有的法律后果,以此来维护我们社会的和谐与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