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金额按原价还是估价
在盗窃犯罪案件中,损失数额并非按照原始定价计算得出的,实际情形中,其金额并未按照销赃的数额亦或是物品的原始售价来确定,而应以被窃时该物品在市场上所体现出的那段时间的真实价值作为参考标准。若确实无法取得确凿的价格证明材料,又或价格认证存在明显瑕疵,则需委托具有相关资质和业务能力的评估机构完成价格评估工作。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金额鉴定不出来法院怎么判?
在涉及盗窃物品价值不明的案件中,我们能够通过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核算,依据最新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答:被盗财物具备有效价格证明的,应以该价格证明作为定案标准;若不具备有效价格证明,或者即便存在价格证明,但其所认定的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此时就需依照相关法规,委托专业的估价机构进行最终定价。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在处理盗窃案情之时,对于损失数额的衡量,不应仅仅依据原始定价进行估算,还应该充分考虑到被盗财物在遭窃当时的实际市场价值。倘若无法顺利取得确切价格证据或者存在相关瑕疵,此时便需要秉承严谨、公正的原则,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及专业能力的估价机构展开全面且详尽的价格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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