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哪些
在法律实践中,我们发现存在如下情况通常不适用于缓刑设定:
第一条是已经因为某项刑事犯罪而受到行政罚处之后,再犯同样性质之罪行时;
第二个条件是罪犯没有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诚意与决心;
第三种则是相关人员拒绝上缴违法收益;
第四方面,对于累犯以及犯罪团伙中的主要成员,基于公平正义的原则,也是不适合使用缓刑制度的;
最后一点为其他不宜采用缓刑的特殊情况。
《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不得适用取保候审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则,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可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另一方面,如若犯罪嫌疑人身具社会危险性,比如可能会继续进行违法行为、可能对证人产生威胁、或者有销毁、篡改证据的企图,甚至是试图逃避司法机关的调查和审判,这类情况同样无法适用取保候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现行法律实践当中,存在着若干种情形通常是不适用于缓刑制度的:首先,对于那些曾经因为同一性质的罪行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剥夺人身自由之后再次触犯同类罪行者,缓刑被视为一个更为严格的惩治方式;其次,如果涉案人没有向法庭展示其真诚的悔罪以及积极向上的自我改造态度,那么他也无法得到缓刑的宽恕;第三,如果被告人拒绝将其违法所得上交国家,那么这无疑会增加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也不适合适用缓刑;此外,对于那些累犯或者是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由于他们的犯罪行为已经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和伤害,因此也不应该给予缓刑的机会;最后,还有一些其他的特殊情况,例如涉及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等方面的重大案件,也不适宜采取缓刑的处理方式。在这些情况下,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我们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轻纵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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