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辩护目的是什么
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首次讯问或实施强制措施之日起,刑事辩护律师即可接受家属或委托人的请托,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且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情形下,有权代为申诉、控告。同时,对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律师还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经受托后,律师将与相关侦查部门接洽,了解被告人所涉罪名,并适时提出会见请求。会见期间,律师将为被告人解答涉及案件的疑问;若有必要,律师将代表被告人向有关机构提请申诉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他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辩护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2、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许。
涉及强奸罪判定所需核心性证据包罗万象,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受害者陈述、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案发地的实时监控录像、被害人身躯所附着的体液残迹等等。依循相关法律条款,在刑诉过程中,并行的证据类型包括各类实物(如物品)指控;书面记录(如文书、合同等);证人所作证词;受害者当日所述;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方所提供的供述与辩解;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相关科学证据);勘察、检查及辨认、调查研究等形成的记录册;机械式视觉录音材料、电子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首要和核心之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一旦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律师便有权介入其中,为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涵盖了申诉、控告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以及超期羁押等不当行为。此外,律师还可以代表被羁押的嫌疑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积极与侦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以深入了解指控罪名,同时提出会见当事人的合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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