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目的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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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辩护的核心目标是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自侦查阶段起即可介入,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包括申诉、控告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不当行为。 律师还可为羁押中的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并与侦查部门沟通,了解罪名并提出会见请求。
刑事案件辩护目的是什么

一、刑事案件辩护目的是什么

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依法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开展首次讯问或实施强制措施之日起,刑事辩护律师即可接受家属或委托人的请托,为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且在犯罪嫌疑人面临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情形下,有权代为申诉、控告。同时,对于处于羁押状态的犯罪嫌疑人,律师还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一经受托后,律师将与相关侦查部门接洽,了解被告人所涉罪名,并适时提出会见请求。会见期间,律师将为被告人解答涉及案件的疑问;若有必要,律师将代表被告人向有关机构提请申诉主张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他人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最高法司法解释第165条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辩护人,合议庭同意的,应当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重新委托的被告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分别情形作出处理:1、辩护人是成年人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另行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也不再另行指定辩护人,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2、如果被告人属于应当指定辩护的法定情形,不予准许。

二、刑事案件强奸罪需要什么证据

涉及强奸罪判定所需核心性证据包罗万象,其中最主要的包括受害者陈述、现场目击证人证言、案发地的实时监控录像、被害人身躯所附着的体液残迹等等。依循相关法律条款,在刑诉过程中,并行的证据类型包括各类实物(如物品)指控;书面记录(如文书、合同等);证人所作证词;受害者当日所述;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方所提供的供述与辩解;专业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相关科学证据);勘察、检查及辨认、调查研究等形成的记录册;机械式视觉录音材料、电子数据等。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在刑事案件辩护过程中,首要和核心之目的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享有应有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一旦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律师便有权介入其中,为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服务,涵盖了申诉、控告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以及超期羁押等不当行为。此外,律师还可以代表被羁押的嫌疑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并积极与侦查部门进行有效沟通,以深入了解指控罪名,同时提出会见当事人的合理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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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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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辩护人如何辩护
刑事案件当中辩护人的辩护技巧是要尊重犯罪嫌疑人自己的意见,在了解案件全部细节的情况下准确的找出法定辩护理由,面对司法机关的控诉要敢于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理由,不要再歪曲事实的情况下随意阐述辩护意见。其余的就要靠辩护人自己发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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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朋友在出差的路上和人发生车祸,造成对方两人死亡,咨询一下刑事案件辩护律师证据目录格式怎么写?谢谢
[律师回复] 辩护词的内容和写法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
一般地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其主要内容有三:
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
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
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
(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
(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
(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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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拒绝辩护辩护的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程序怎么走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 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拒绝为被告人辩护的,应当准许;是否继续庭审,参照上述规定。 拒绝辩护后,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自案件宣布休庭之日起至第15日止,由辩护人准备辩护,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资源缩短时间的除外。 相关知识: 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的理由 首先,建立被告人选择辩护人制度有利于辩护功能的实现。刑事辩护权是归属于被告人的一项专属性权利,它是基于被告人基于被指控的特定事实而产生的一种专属性权利。指定辩护的宗旨是为了增强被告人的诉讼防御能力,防止他们由于经济困难、生理障碍或年龄等原因而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赋予被告人选择指定辩护人的权利,由于辩护人是尊重被告人的意愿来确定的,有利于获得被告人的信任与合作,辩护人可以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发挥辩护功能,以保证平等审判,从而实现国家刑罚权行使的公平性。
我一个表哥是当律师的,他整天都在外处理着不同人的案件,有时他甚至几天几天的不回家泡在办公室里处理刑事案件,写辩护词,我现在是一名准备高考的学生,我想了解刑事辩护的价值目的是什么?
[律师回复] 近年来,刑事辩护的价值和作用,越来越得到政法领导层、执法和司法机关及其人员的普遍认可。但对于刑事辩护的独特价值,仍有进一步分析和阐释的必要。
  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设置了公、检、法,三机关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刑事诉讼流程,也已经设置了侦查、起诉、审判三大诉讼阶段,审判还有一、二审阶段,死刑案件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可谓是多道关口、层层把关。在这种情况下,似乎只要三机关相互制约、几道诉讼程序层层把关,就足以保证办案质量,防止冤错案件发生,为什么还需要辩护制度,还需要辩护律师参与呢?
  这是因为,历史和实践已经反复证明,如果缺乏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仅靠三机关相互制约,并不能够完全防范和杜绝冤假错案发生;而侦查、起诉、审判等诸多诉讼阶段,最终也发挥不了应有的纠错功能。三机关有相互亲近的天然倾向,往往协作配合有余、监督制约不足,此时如果缺少一个体制外的对立面——刑辩律师的参与,起诉和审判就会变成对侦查结论的认可、确认程序,侦查结论就得不到有效检验和质疑,错误的侦查结论就会一路畅通无阻,成为起诉和裁判结论,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我们经常说,刑事案件要经得起法律检验、历史检验,但首先,必须要经得起辩护律师的检验,如果连辩护律师的检验都经受不了,何谈经得起法律检验和历史检验?
  对侦查、起诉结论进行持续不断的检验和质疑,促使其更加全面和准确,这就是刑事司法、刑事诉讼中设置辩护制度的根本原因,也是辩护律师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价值所在。因此,在任何案件的辩护中,律师都要真辩、敢辩、会辩,通过证据分析和逻辑推理,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提出有理有据的辩护意见,为法官正确裁判案件提供建议和参考。如果不敢辩、不真辩,而是一味地迎合执法、司法机关;或者缺乏专业能力,提不出任何有价值的辩护意见,这种辩护就没有作用、没有价值,就是形式辩护、无效辩护。不仅对于当事人无价值、无帮助,对于需要兼听而明的检察官、法官而言,这种辩护也是无用的,自然也得不到他们的重视,更得不到他们的重视和尊重。
  武广轶检察官刚才说,律师辩护要做到“深刻的片面”,我觉得有道理。公诉人出庭,虽然法律要求其秉持客观立场,但实际上大多数也只能做到“深刻的片面”。控辩双方各执一词,各自从自己的立场出发,去挖掘事实真相、解释法律条文、提出定罪量刑意见,都做到“深刻的片面”,则对于居中裁判的法官而言,就是最大的全面、最大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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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刑事案件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律师辩护刑事案件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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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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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条件是什么
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条件是被告人并不是犯罪的主要要件、也不是犯罪主体,并且所有的证据都不够充分,办案的司法程序也是违法的。只要满足以上条件,那么辩护人都是可以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不符合条件的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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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辩护中如何选择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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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中如何区分无罪辩护,轻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律师回复] 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无罪辩护不具有可行性。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 2、得到当事人的同意。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3、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都不能离开这么几点。 1)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手段及后果及犯罪性质和涉嫌的罪名; 2)在犯罪中的作用、主犯或从犯;犯罪时的年龄、故意还是过失; 3)犯罪的即遂还是未遂; 4)对社会造成的影响; 5)无罪或罪轻的证据; 6)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改表现; 7)犯罪嫌疑人的立功表现和主动退赃或给予赔偿表现; 8)刑法的有关规定条款,如:年龄规定、初犯、累犯的规定、是否投案自首、检举他人犯罪、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具体的刑法条款项的引用; 9)被害人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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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条件是什么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条件是什么,无罪辩护的策略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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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律师,前不久我叔叔打官司,要上诉审理辩护的,特别想知道目前刑事案辩护律师几个的呢?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立案的条件:1.有犯罪事实发生;2.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侦查机关既可以以事立案,也可以以人立案。无论以事立案还是以人立案,侦查对象都是特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通常都是根据特定犯罪事实而立案,不因为该犯罪事实是由数名犯罪嫌疑人实施而立数个案件。共同犯罪中,如果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由于证据尚缺等原因,侦查机关就会将已经具备审查起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诉机关审查,将其他的犯罪嫌疑人分案处理,等到同案犯抓获后或者进一步侦查取证后,再次将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公诉机关审查。每移诉一次,都是一个案件材料,但立案决定书是唯一的,卷宗材料形式上、内容上基本上相同,实质要证明的事实是一样的。因此,案件是一个法律名词,在刑事诉讼中,“案”含义应当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就是指犯罪事实。同一犯罪事实或者共同犯罪中,无论有多少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是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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