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经济条件的精神病人可以寻求什么帮助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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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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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您的家人建议您尽快去本地精神专科诊治,您是否了解国内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政策?这些患者享有与其他残疾人相同的待遇,商业运营时可享税收优惠,贫困家庭可申请最低保障和专项补助。长期治疗者可免费使用传统及常规抗精神药物,但需先取得残疾证明。住院治疗的报销比例高达70%。经济困难或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者,医疗保障部门会优先考虑医疗救助。
没有经济条件的精神病人可以寻求什么帮助

一、没有经济条件的精神病人可以寻求什么帮助

强烈建议您的家人能尽快将您送至本地的精神专科进行诊治。请问关于国内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所提供的政策方面是否了解呢?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信息分享:

首先,依据相关规定,这些患者将享有与其他残疾人同等的待遇。

另外,他们个人或者家庭进行商业运营时,政府会给予相应的减税优惠;

其次,面临贫困处境的家庭亦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由民政部门提供的专项补助金

再者,对于需要长期治疗的患者来说,政府还特别提供了免费使用传统及常规抗精神药物的福利,不过前提条件是必需先取得残疾证明;

最后,如果因为该疾病而在专业的精神疾病医院接受住院治疗的个体,其新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比例得以提升至高达70%。

需要指出的是,若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然存在经济上的困扰,或者无法通过上述方式解决问题者,医疗保障部门会优先考虑采取医疗救助措施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二、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能送人吗

通过合乎法规的程序,可将孩子交付至他人进行领养,若欲收养之人为异性,则其与被领养孩子的年纪需保持在四十岁或以上的差距方可执行;且欲行此项交付过程,必须遵循正规的手续流程。此外,若已成功将孩子交由他人领养,则在法律层面上,双方将不再具有任何教养及供养的相关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尊敬的患者,我们极为关切地建议您尽早寻求本地医疗机构——精神卫生专业诊疗机构进行必要的诊断和治疗。关于我国对于精神病患这一特殊群体所作出的专门关爱政策,您是否有所了解呢?他们获得了与其他身体残疾人士同等水准的照顾和支持,商业运营过程中具备享受税赋减免的资格,而那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家庭成员则可以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及相关的专项补贴。对于需要长期接受治疗的患者来说,他们有权利免费获取传统以及常规的抗精神病药物,但是必须首先取得相应的残疾证明文件。在住院治疗方面,其费用的报销比例甚至可以达到惊人的70%之高。如果患者面临经济上的困境或者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那么医疗保障部门将会优先考虑为他们提供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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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精神病人有国家补助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一、贫困精神病患者生活和医疗救助 对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民政部门按程序应保尽保,按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城市低保金,并视困难程度予以分类施保救助。对享受了城市低保的精神病患者,可从城市医疗救助金中解决一定金额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平时购药维持治疗;对严重精神病患者入院治疗的,按城市医疗救助政策,一年可予以最高限额的住院救助。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精神病患者要纳入农村低保。纳入农村低保的可按农村低保补差标准全额进行补助。对农村精神病患者,农村医前救助每年可从农村医疗救助金中酌情解决100200元的医前救助卡,用于在就近卫生院或卫生室购药维持治疗;病情严重者需入院治疗的,通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报销后再予以二次救助。

二、贫困精神病患者就医的优惠政策 对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精神病人在精神病医院治疗精神病年门诊费用超过1000元的,新合办继续执行一年定额补助200元的政策。对精神病人因精神病在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者,新合报销比例提高到70。 具体事宜可到你所在乡镇民政办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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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离婚诉讼中,要区分精神病人属于哪种情形的不同情况。根据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划分原则,调查了解另一方的经济基本状况,对给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经济帮助款项确定某一基准。
其次,确定一次性的给付标准。针对精神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是解决精神病人在离婚后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处等问题。由于精神病人在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性,对于所解决精神病人的生活费用中,应当包括一定的治疗费用,由另一方一并给付。再次,对于另一方给予精神病人的经济帮助,是一种物权性质,而非扶养义务。[④]依照法律规定,对保护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财产等方面应由离婚后的精神病人的人实施。根据物权在法律上表现出的权利、义务关系分析,另一方负有给付行为,即负有义务人在限额内必须向对方履行给付金钱或一定价值的财产(包括财产使用权或所有权)义务。在夫妻存续期间夫妻依法应履行相互扶养、扶助的义务,但在离婚后,互相抚养的义务随着夫妻关系的解除而消灭。因此,离婚时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不应再以坚持不同意离婚或其他理由为要挟条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过高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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