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机构可以作出反洗钱行政处罚
反洗钱活动的执行监管责权则主要归属于中国人民银行。据现行有效法规所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反洗钱行政事务之最高领导者,负责统筹全国范围内的反洗钱监控管理事务。
同时,国务院反洗钱职能部门、中央级其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及各级监察机关、诉讼机构等亦需在反洗钱工作领域内保持紧密的合作和互相支持。
《反洗钱法》第五条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反洗钱监督管理职责。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和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在反洗钱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
二、哪些机构是洗钱罪的侦查主体
在我国,涉嫌洗钱罪的案件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展开侦查工作,而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发现异常交易后,也有权力对其进行初步的调查和披露,并且同样需要向公安机关及时报告。除此之外,当涉及到某些特定类型的洗钱犯罪行为时,国家安全机关亦拥有相应的侦查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境内,对反洗钱行为的监管责任主要被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这一国家金融管理机构,该机构将全面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反洗钱监控与管理工作。此外,国务院所设立的专门反洗钱职能部门以及中央级别的各政府部门、各类事业单位以及各级监察机关和诉讼机构等等,也都需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同配合,齐心协力地来推动反洗钱工作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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