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在监狱里痛风走不了路怎么办
针对其中部分罪犯,因其患有严重疾病,在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并确保得到安全保护的前提下,暂时于监管外接受医学治疗。这种看似“特殊”的待遇,实则属于监外执行的一种通行做法。顾名思义,监外执行即是指对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为出现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特定情形,使得他们无法适应当前在监狱中的劳动改造环境,从而不得不采取变更执行方式的手段。这种情况通常会出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当人民法院最终做出判决时,若发现罪犯存在严重的疾病症状,以致其无法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内进行刑罚的执行,便会果断地依法作出保外就医的决定。
其次,如果罪犯在劳动改造场所服刑期间,不幸患上较严重的疾病、短期内具有较高的生命风险,或者出现严重慢性疾病并在劳动改造场所长时间治疗均未能奏效的状况,在经过劳动改造机关的严格审核后,也可以申请保外就医。在这个过程中,保外就医的罪犯将由罪犯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进行严格的观察与考核。
此外,保外就医的期限亦应计入刑期之中。假如罪犯的病情已经痊愈但刑期尚未结束,那么应该被重新收监以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相反,倘若刑期已经届满,则应按照法定程序按时释放。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第二条中有明确规定,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只要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就具备获得保外就医资格的条件:
(一)身患极其严重的疾病,且在短时间内有着极高的死亡风险。
(二)原本被判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后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必须自执行无期徒刑之日起,服刑达到七年以上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刑期达到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的三分之一以上(包含减刑时间),并且罹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接受医疗却得不到明显改善的。
然而,如果这些患者的病情日益恶化并呈现出高度死亡风险、同时其改造表现优异的话,那么他们就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三)身体残疾以及生活无法自理者。
(四)年龄较大且病情复杂,已经丧失了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可能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犯人因病自然去世,监狱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需承担任何责任,更不应予以赔偿。出于人道主义立场考虑,监狱可以向那些家庭经济状况困难的服刑人员的亲属提供适度的经济援助和丧葬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二、在监狱里得了精神病能出来吗
对于已经被判处刑罚且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若不幸患上了精神疾病,应优先考虑将其释放于监外以接受治疗和康复。
然而,评估监外执行的标准不能仅仅局限于判断是否具有高度的社会危害性或是否存在自我伤害和自杀倾向这两个方面,还需要综合考虑罪犯的身体状况、行为表现以及家庭背景等各种因素。关于此种情况下的罪犯,其监外执行必须得到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的明确批准。而就实际操作而言,一旦交付执行之后,罪犯的监外执行就由囚禁他们的监狱或看守所提供书面建议,然后报请省级以上专门负责管理监狱事务的机关或者位于设区的市一级以上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条第十七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当予以收监。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对其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对于具有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可以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对于一些身患重症的罪犯,经过严格审批程序,可以得到在监狱外进行医学治疗的批准,这种方式被称为“监外执行”。监外执行主要适用那些难以适应监狱生活环境或者存在生命安全威胁的罪犯。在获得保外就医许可的这段时间内,这些罪犯将由公安部门进行严密的监控,并且他们的服刑期限会被计算在内。当他们的病情得到治愈之后,仍然需要回到监狱继续服完剩下的刑期,而当刑期结束时,他们将会按照规定准时释放。只有满足特定条件的罪犯才能够获得保外就医的资格,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经过长时间治疗却没有明显效果或者因为年龄较大导致病情复杂等等。如果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不幸离世,监狱方面并不会因此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需做出赔偿,但是可以为其家属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以及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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