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开庭原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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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诉讼原告需准备:民事诉状、当事人资格证明、感情破裂证据、婚姻关系证明、财产证明和子女相关证明。此外,还需准备其他辅助性证据。这些材料是提起诉讼的必要条件,确保案件顺利进行。
离婚开庭原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一、离婚开庭原告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关于离婚诉讼案件中作为原告所需准备的必要材料,需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之正式民事诉状提案;

2.能够明确证明其具备法律诉讼当事人资格之必备材料;

3.足以说明原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且无法弥补之关键证据资料;

4.证明原夫妻二人合法婚姻关系之相关凭证,这通常包括但不限于结婚证书及由婚姻登记机构所开具之婚姻现状证明文件;

5.对原夫妻二人共同财产价值证明材料,如涉及未成年子女,还应提交该子女的诞生证明以及相应之户口本信息;

6.除以上所述之外,离婚诉讼原告在准备诉讼过程中所必需的其他各项辅助性证据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离婚开庭法官会问什么

在离婚案的审理过程中,法官通常会询问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

第一,关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及其相关背景情况;

第二,是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容与范围;

第三,对于所涉及的辩护要点,如是否存在隐瞒事实等情况也会进行详细询问。

此外,离婚案件的审理还包括了以下几个环节:首先,需要起草起诉状,准备好诉讼所需的各项证据材料;接着,将起诉状及相关证据递交给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然后,等待法院决定是否接受此项诉讼请求;法院接手此案后,将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向对方发送已经收到的起诉状副本;接下来,法院将安排具体的开庭日期,同时向双方发送传票通知;最后则是正式的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为参与诉讼行为。

然而,一般来说,离婚当事人必须亲自出席庭审现场,若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场,必须向法庭提交书面的意见表示是否同意离婚。在进行起诉时,我们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第一,适用于诉讼离婚的相关资料;

第二,一份详尽的起诉书

第三,个人身份证件以及户籍簿;

第四,详列所有家庭财产的清单;最后提供结婚证书或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总的来说,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法官会依据当事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相关的答辩,而当事人也应根据自身的实时情况,针对相关事宜作出详细的阐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在涉入离婚诉讼程序时,原告方必须筹备好以下文件资料:民事诉状、展示其当事人身份的资格证明、能够证明夫妻情感破灭的关键证据、能明确证明婚姻关系存续状况的文书、详细列举财产情况的证明以及与未成年子女相关的各类证明。除此之外,原告方还需要妥善准备好其它一些辅助性的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上所有的材料均为发起诉讼所必不可少的要件,旨在保障整个案件得以顺利推进并取得预期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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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备材料
(1)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
(2)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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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离婚,原告还要从开具判决生效单。
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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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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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的证据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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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状
1)原告立案后,应当将自己提交的状留底,开庭时准备好,便于开庭时进行陈述案由、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2)诉讼请求计算明细、计算方法及计算依据。
2、当事人及代理人基本资料
1)自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否则不能有效核实当事人身份,甚至都不能进的大门。
2)法人或其他组织:
A、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组织提交主体身份证明复印件。
B、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并需要加盖公章。
C、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D、特殊行业经营许可或者类似许可证复印件。
E、委托代理人的,需要提交原告签名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证据
1)准备证据原件,便于开庭进行证据真实性质证。
2)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或复制证据复印件或者副本,另外需要向提交一套证据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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