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偿是保险公司起诉对方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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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代位求偿是保险法中的关键制度,允许保险公司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取代其位置向责任方追偿。这在第三方导致被保险人损失时尤为重要,如交通事故中对方全责但无法或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转移追偿权,保险公司随后代表被保险人起诉责任方以追回赔偿。此举旨在保护被保险人权益,避免其因无法追偿而受损。
代位追偿是保险公司起诉对方吗

一、代位追偿是保险公司起诉对方吗

代位求偿乃是保险业内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基本概念即保险公司在特定的条件下,在先行对被保险人进行损失赔偿之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之地位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权利。此种制度往往出现在被保险人由于第三方所导致的损失情况之下,例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之中,若遇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但却无力支付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之时,被保险人便可向自身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并依法转移追偿权给保险公司。此后,保险公司将以自身的名义向责任方发起诉讼程序,以期追回相应的赔偿款项。此种处理方式的主要目的在于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防止其因为无法独立行使追偿权而蒙受经济上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二、代位追偿缺对方材料

为启动代位追偿程序,我们需要您提供如下相关资料供我们参考并进行后续动作:

1.与诉讼相关的索赔申请书;

2.授权我们申请索赔权益的机动车辆索赔权转让书;

3.需明确责任方身份信息的有效身份证件;

4.责任方驾驶员所持有的有效《机动车辆驾驶证》;

5.责任方车辆所具备的合法凭证—《机动车辆行驶证》;

6.责任方的有效保险单;

7.发生事故时的证明文件副本;

8.关于损失情况及金额的确认文书;

9.已完成维修项目及费用支付的详细结算清单。

《保险法》第六十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法体系之中,代位求偿权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即保险公司在为被保户承担了实际损失之后,有权取而代之,站在线索的另一端向前述的违法责任方提出索赔。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机制在涉及第三方侵权行为引发被保户损失的情况下显得尤为关键,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若对方负有全部责任却未能或者拒绝进行赔偿,那么被保户便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同时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公司。接下来,保险公司会作为被保户的代理人,对责任方提起诉讼,以期追回相应的赔偿款项。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户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因为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而遭受进一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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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代位追偿流程申请代位追偿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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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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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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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们这边最近有个模拟比赛,我不知道车损险代位追偿代理词如何写,你能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接受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家庆律师为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庭审调查和法庭辩论,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不是适格主体
原告不是车辆所有人,不符合《侵权行为法》中的受害人的规定,与本案没有直接的任何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其起诉。
二、被告北京平安不是适格主体
本案的法律关系因肇事双方达成调解(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调解栏),且被告王荣维已经进行了路产损害赔偿,部分履行了该调解的内容,该调解合法有效。双方的法律关系已经由侵权法律关系转变为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一方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仅局限于合同双方,与被告北京平安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依法判决驳回其对被告北京平安的诉讼请求。
在被告王荣维进行赔付后,可以依据保险合同向北京平安保险公司理赔。
三、原告提供的车损相关证据应当不予认定
原告提交的车损鉴定报告是单方委托行为,且委托方不是原被告双方,委托方与本案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该鉴定结论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该鉴定结论书的鉴定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仅有一名价格鉴证师在鉴定书上签名,且没有鉴定机构和鉴定师的资质证明和执业许可证明,该份证据不具有合法性。该份证据没有提交车损时案发照片,不能证明鉴定结论书中的维修清单的项目就是本次肇事所为,且鉴定车损价格远远高于北京平安的查勘定损的车损价格,为此,本证据的真实性也存在疑点。
四、其他抗辩观点
评估费发票记载金额为2000元,原告索赔3000元,与事实不符。且该评估费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车辆贬值损失抗辩观点同本代理意见三外,贬值损失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拖车发生两次,第一次是从事故发生地拖到当地停车场的费用1700元,第二次是从停车场到大连发生的费用,本律师认为第一次是施救费,是直接损失。第二次是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食宿费过高,本律师认为目前交通运输工具还是以火车和客车为主,原告均是开车往返,原告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和合理的,本律师认为从大连到盘山,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及处理本次事故所需的次数(3次含本次诉讼差旅),以1000元内的花费较为合理和必要。
诉讼费保险公司不予承担。

综上,本律师认为应当驳回原告的起诉,建议由车辆所有权人另案起诉。


师事务所沈阳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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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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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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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怎样进行追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怎样进行追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
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
(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
(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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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 (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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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让保险公司代位追偿
根据相关法规,保险公司按交强险规定向受害方理赔后,可依法向有过错的肇事司机或相关责任人追偿。实现代位求偿权有两种方式:直接协商或诉诸司法。追偿范围限于损失金额,且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给受害方的款项。受害方起诉时,侵权方和保险公司同为被告,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后方可另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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