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会不会起诉对方
若在车祸裁决书颁布之后,保险公司对其结果持有异议,他们将采取的并非诉讼程序,而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申请。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诉讼各方对于地方基层人民法院所作出的首次审判结果存在异议时,他们有权利在收到裁决书的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二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通事故裁决书公布之后,若保险公司对此持有异议,其将不会诉诸法律途径进行解决,相反地,会选择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交上诉申请。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无论诉讼各方对于基层法院的初次判决是否满意,皆有权利在接到裁决书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更高一级的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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