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完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之后,往往是无法再度提起诉讼的,这主要是因为当事方已经对理赔事项予以认可。通常情况下,如果一方已经接受了另一方所提出的合理理赔金额,这就意味着他/她已经同意接受侵权行为所带来的损害赔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已经不再具备再次进行诉讼的法律依据,即便试图发起诉讼,法院也很可能会以缺乏起诉缘由为由驳回其请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保险理赔先走强险吗
当遭遇车祸并触发损害时,您有责任首先使用交强险来保障权益。在道路交通意外发生之后,法律规定必须优先以交强险作为赔偿依据,若交强险无法满足赔偿请求,那么商业险才会根据交警的裁定,按照实际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交强险,是指保险公司针对被保险机动车辆所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而给受害者带来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按照责任额度进行强制性赔付的责任保险。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在妥善解决了交通事故的理赔事宜之后,通常情况下将无法再次提起诉讼,原因在于各方当事人已经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并予以确认。在接收合理的理赔数额之际,实际上就是默认愿意承受侵权所带来的损害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形之下,再次提出诉讼将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很有可能会以缺乏起诉理由为由而拒绝受理。因此,各相关方应当审慎对待,一旦决定接受理赔,那么再次寻求法律援助将会变得相当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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