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和代理律师私下收钱吗

最新修订 | 2024-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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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险理赔法律服务收费:1. 无财产争议案件:费用6000-100,000元,外地不低于20,000元。2. 有财产争议案件:按争议标的额计费,10万内7%(最低5000元),10万-100万6%,100万-500万5%,500万-1000万3%,1000万-5000万1%,超过5000万0.5%。
保险公司和代理律师私下收钱吗

一、保险公司和代理律师私下收钱吗

关于保险理赔事项的法律服务所的收费标准如下:

1、无财产争议类案件:此类案件主要涉及普通民事、经济及行政事务,且不牵涉到任何相关财产权益。

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度以及所需处理工作的时长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我们将在人民币6000至100000元之间与您进行协商并确定最终的收费金额。对于涉及到外地的民事、经济及行政事务所,若不涉及财产权益,其代理费用不得少于人民币20000元。

2、有财产争议类案件:此类案件的收费方式则是按照争议标的额来计算。具体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内的部分,我们将按7%的比例收取费用,但最低收费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2)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按6%的比例收取费用;

(3)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按5%的比例收取费用;

(4)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至1000万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按3%的比例收取费用;

(5)争议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部分,我们将按1%的比例收取费用;

(6)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部分,我们将按0.5%的比例收取费用。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理赔法律事务的服务费用具体如下所示: 1.无财产争议情形:此类案件收取的服务费用为人民币6000元至100,000元之间;若涉及外地业务,则最低收费标准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0元/案。 2.有财产争议情形:根据争议标的金额进行计算,具体收费比例如下:在10万以内的部分,收取7%的服务费用(最低收费标准为人民币5000元);在10万至100万之间的部分,收取6%的服务费用;在100万至500万之间的部分,收取5%的服务费用;在500万至1000万之间的部分,收取3%的服务费用;在1000万至5000万之间的部分,收取1%的服务费用;而对于超过5000万的部分,仅收取0.5%的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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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于80年代修建私房一幢,90年代初旁边邻居在我家一楼后搭了一个棚,其墙体直接把我家一楼唯一的窗户封死,使一楼伸手不见五指且不通风,因当时我家老人与其协商未果又不愿意恶化邻里关系故而不了了之,几年后我们后来向所在居委会反映,居委会说是历史问题无法解决只好作罢。今年三月其将原建筑拆除准备在此基础上建两层,这将会进一步影响我家二楼的采光与安全,见此情况我们通知了城管,城管来后其停工了一个月,5月份其又开始动工,我们又通知城管,但其还是完工了(只跟从前一样修了一层),我家一楼窗户照旧被封死,追向社区及城管为何不制止,城管答复说其属于原拆原建且办了手续可以修建,社区说历史问题她们无法解决,只有打官司。请问律师我家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吗?可以打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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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籍资料不健全。在为这些房屋办理换证、补证等手续时一并健全产籍资料;申请转移登记前需先换证,补全产籍资料。
2、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权利主体必须一致,如果要求产权人将土地使用证重新变更到原房屋所有权人名下,再为其换证,势必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浪费申请人的人力、物力,又增加土地部门的工作量。如果直接过户,房屋的产籍资料又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提交现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证可为原产权人换证,并在登记簿备注栏及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注记土地使用权人已登记到﹡﹡﹡名下,原产权人领证后,随即和下手产权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这样,既保证了房地权利主体的一致,又健全了房屋的产籍资料,方便了群众。
3、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填写有误的。如果户口簿有记载,提交户口簿即可;更多情况是户口簿无记载,如果是同音字,可由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如果是乳名、曾用名,可由村民委员会和二个与产权人无利害关系的村民,最好是当时的登记工作人员出具证明,受理后,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经公告无异议即可登记发证。
4、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的。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七条“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时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笔者的工作单位与国土部门沟通后,达成一致意见:1987年以前建成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的建筑面积登记发证;1987年及以后建成的房屋,对房屋用地面积超出土地使用证所载面积5%以上的,超出部分不计产权面积,并在房屋平面图上标记,由申请人签字认可。
5、房屋坐落不明确或一人有多套房屋的。由村民委员会出具房与证对应关系证明,按现在统一的门牌号码进行登记。
6、一房多证的情况。如果产权人为同一人时,注销一本房产证即可;如果产权人为不同人时,只要当事人能够协商解决、确认权属,就给予登记。协商不一致的,由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7、建筑面积及四至有误的。申请换证、变更登记等重新测绘,由四邻及村民委员会签字盖章,重新进行四至认定。
8、房屋所有权人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第六条“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提供用地、批建手续及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外迁情况证明,经公告无异议的即可给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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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海外代购和走私应该怎么区分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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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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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海关法》第82条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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