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代持会构成侵占罪吗
对于股权代持行为是否必然引发侵占罪问题,实际上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所谓侵占罪,乃是指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私自将被委托其代为保管的财物据为己有,且涉及金额达到一定额度,同时又拒绝返还或者不愿意交出该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
然而,在常规的股权代持关系中,代持人通常依据委托人的明确指示来管理和处置股权资产,并且必须将所获得的收益如数归还至实际出资人手中。但是,若代持人未经授权擅自挪用、侵吞股权收益,甚至恶意转让股权,并且符合侵占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股权代持有什么风险
1.关于股权比例的规定:鉴于公司股权在今后可能会面临诸多变化因素,例如:代持股权的比例并非永恒不变,待公司未来有计划地进行增资扩股活动时,股权比例将有可能被进一步稀释,这对于实际出资方的权益保护将造成严峻挑战。
2.确认实际出资人股东地位的困难之处:尽管相关司法解释肯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益,但股东权益与投资权益显然非为同种概念,投资者并无法直接向公司诉求自身权益,相反,他们通常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寻求救济途径。然而,这种方法却存在一定局限性。就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而言,除非获得公司过半数以上股东的许可,否则实际出资人仅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更改股东或签名发放入股证明、列入股东名册以及列入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完成登记备案等事项来解决问题。
3.名义股东损害实际出资人利益的潜在风险:在常规的股权代持体系下,实际出资人通常隐身幕后,而由名义股东公开代行股东权利。这便会使得名义股东在面对种种压力和诱惑时,极易产生牺牲实际出资人利益的可能性。举例来说,名义股东可能会故意隐瞒资产收益,或者滥用股东权利(在制定重大决策过程中未经协商),亦或是擅自对股权进行处置(如转让、质押)等行为皆属此列。
4.名义股东自身所要承担的风险:例如,若在实际出资人未能履行出资责任的情况下,若一旦遭受到债权人追究,那么名义股东即使处于自身并非实际出资人的立场,也仍需在承诺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出资的法定义务,而不得再以此原由拒绝承担相应责任。
5.涉及到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诚然,如果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能够各尽其责且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以上所有风险均有可能得以规避。然而,代持协议仍然面临着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便是涉及到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股权代持问题上,是否会导致侵占罪的发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所谓侵占罪,是指行为人违反了他人的意愿,私自将代理监管的财物据为己有并且拒绝予以归还。在传统意义的代持关系中,受托人依据委托人的指令对股权进行管理和处置,同时也负责将所获得的收益如数返还给委托人。然而,如果受托人未经授权擅自挪用、侵吞或者恶意转让股权,并且这些行为满足了侵占罪的所有犯罪构成要素,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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