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会不会起诉人
确实是这样的。当保险公司享有追偿权利时,他们有权对涉及侵权行为的责任人提起诉讼。假设在交通事故中,受害方没有得到任何赔偿,但其工作单位却没有为他们购买适当的社会保险。此时,受害方可以选择向肇事者提出申诉,要求肇事者以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样地,如果发现有欺诈保险金额的现象,保险公司也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诉讼手段予以追究责任。同时,在行为人为获取保险赔偿金而实施保险诈骗活动后,尽管由于非主观原因并未成功获得保险赔偿金,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诈骗罪的未遂形态;如果情节较为严重的话,那么就需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严格加以惩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涉及交通事故的纠纷中,如果受害方由于其所在单位未按照规定购买社会保险以致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他们有权向相关的肇事者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当保险公司遭遇到不诚实、非法的欺诈行为时,有权利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起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是未能成功实施欺诈行为,只要情节恶劣,仍然需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