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没有强制保险商业险不赔吗
在进行车辆保险配置时,仅选择交纳交通强制险是可行的。交通强制险作为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必须购买的险种,未及时足额缴纳该险种的机动车辆将无法获准上路行驶。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交通强制险所提供的保额相对较少,保障范围亦存在一定程度的限制,仅能为第三方遭受的损害提供有限的保障,而无法为车主自身提供相应的保护。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在选择交通强制险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获得更为全面的风险保障。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二、没有强制险出了事故怎么判责任
涉及到交强险的投保与交通事故责任的关系问题,实际上是分开解读的。
首先,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和归属应由交通管理机关或相关机构进行裁定,与投保了何种保险并无必然联系。
其次,在机动车一方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中,其必需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交强险的理赔范围之内担负起所有不可免除的赔偿责任。但若发生的赔偿金额超过了该范围,就需要根据各方的事故责任进行恰当的划分和赔偿比例均衡分配。对于未缴纳交强险的机动车辆,如果给受害者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那么依照国家法律制度的要求,这部分额外的损失也应该由机动车方负责完成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七条
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在汽车保险领域内,仅仅投保交通强制保险或许并不足够,因为它乃是法律所规定的必须购买的险种之一。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仅凭该保险,我们所能获得的保护力度非常有限,其主要涵盖了对于第三方损失的理赔责任,而并未涉及到对车主本人的保护措施。出于全面考虑风险的需要,建议您在投保交通强制险的同时,也应考虑买入适当的商业保险,以便能够实现更为全方位的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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