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出现不可抗力会拒赔吗
在涉及交通事故理赔事宜时,保险公司有权利且可能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拒绝提供理赔服务。
依据相关规定,当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况时,保险公司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垫付伤者的紧急救治费用,同时也具有向导致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追讨赔款的权力:
首先,驾驶员尚未获得合法驾驶资质或是在饮酒后驾车;
最后,被保险人明知故犯,刻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在此需要特别指出,若存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那么即便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保险公司也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过程之中,依据相应的保险契约规定,保险公司具有权利在一些特定环境之下,拒绝进行赔偿处理。这些特例情况可能涵盖了诸多方面,如保险条款的违规执行,事故责任判定中的争议问题,以及证据提供上的不足等等。因而,作为车辆所有者,在提出赔偿请求之前,务必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对事故责任有清晰明确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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