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各环节保险理赔事宜得以顺利圆满解决之时,消费者依然保留着针对理赔流程中可能存在的所有非合理性问题向有关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法定权利。在此过程中,保险理赔方通常都会与受保人签署相应的赔偿协议,此举表示受保人已正式认可并接受了相关的理赔结果。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此类赔偿协议具备较强的法律约束力,受保人仍有权针对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产生的任何非合理性问题对保险公司发起法律诉讼,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以便切实保障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代为追偿能追回来吗
保险公司实施代为求偿策略能否顺利达成并非必然之事。代为求偿乃是指当第三方应当承担补偿义务时,保险公司先期提供相应的补偿金额,同时依法享有受害者提出赔偿请求之权利,继而向责任方进行追偿的过程。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之权益源于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若追偿所得款项超出补偿额度,则超出部分将归属被保险人所有。然则,法律规范仅仅规定承担支付保险理赔金的主体具有代位求偿的权利,却并未强制规定责任方必须支付相关赔偿款项。因此,尽管保险公司所付之赔偿款可能无法全额收回,但这并不标志着代位求偿必定无法成功实现。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事故理赔事宜一经圆满解决之后,消费者依旧享有权利针对理赔流程中所出现的不公正或不尽合理的情况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诉和诉讼请求。尽管双方将会签署一份赔偿协议来表达被保险方对于理赔结果的接受和认同,然而这份协议并不妨碍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间针对任何一种可能存在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发起诉讼,同时提供相关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