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一术语的完整表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对于此类犯罪活动中所涉及到的受害者的损失资金,原则上是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索和回收的。在具体的司法实务过程中,人民法院将竭尽全力对犯罪分子所获取的非法收益进行追缴,并将其用于偿还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能否实现全额追回,这一问题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涉案资产的追缴状况、受害者群体的规模以及清偿顺序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责令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
二、非吸罪中的共同犯罪有哪些
首先,根据共犯理论,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的共犯和特别的共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犯罪团伙;
其次,要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第一,参与者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第二,各共犯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图;
最后,各共犯人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并且针对的是同一犯罪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在涉及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即犯罪行为)的案件中,受害人的资金原则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索并予以收回。然而,由于受到涉案资产追缴情况、受害者群体规模以及清偿顺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无法确保能够全额追回所有损失。因此,虽然法律制度提供了相应的追索机制,但是要想实现全部资金的追回仍然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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