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子女的子女有没有代位继承权
若继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那么他们的亲生子女也应享有特定条件下的代位继承权。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方式之一。在这种情况下,仅限于直系晚辈血亲才享有的代为继承权得以启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并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继子女什么情况下可以不用有赡养义务
关于继子女无需承担赡养责任的情形,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倘若成年的继子女尚未组建自己的家庭或是已经离婚,同时失去了经济来源或者失去劳动能力而无法自立生存;其次,对于已经结婚的成年继子女来说,如果他们自身并无经济能力,而其所在家庭的总收入也难以达到当地基础生活水平标准的话,此时也无需承担赡养责任;最后,若继父母存在严重的侵犯子女权益行为,如故意杀害子女、极度虐待子女、遗弃子女、实施性侵等恶劣罪行,这些继子女性质行动将同样消除其赡养的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虽成年子女在没有支付赡养费的实力前提下,可获得免除此项义务的殊荣,但他们作为家庭成员对其他家庭成员的日常照顾和精神抚慰依然不能推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倘若继子女拥有法定的遗产继承权,而他们的亲生父母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则有权行使代位继承权。这种代位继承属于法定继承的一种形式,仅限于直系后裔血亲享有该权利。然而,需要予以重视的是,代位继承原则并不能适用于遗嘱继承。换句话说,只要继子女具备了继承权,那么他们的子女在符合特定条件的前提下,便可以替代他们进行继承,但是这并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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