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在刑事司法实践中,从一重罪处罚与从重处罚这两种方式的区分在于涉案罪名数量的差异。具体来说,从一重罪处罚主要针对在刑事实体法领域中对想象竞合情况的解决。所谓想象竞合,即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多个社会利益,就如同情形甲所为,他开枪击毙乙后,射击而出的子弹不仅伤害了乙的生命,还意外地损毁了珍稀文物一件。
事发时,甲的行为已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及故意(过失)毁坏文物罪两项罪名。然而,由于甲仅实施了一次行为,不能再次进行双重评价,故而在实践中只能根据其所涉及的更为严重的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来予以惩处。
《刑法》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二、从一重罪怎么判断哪个重
在此,我们必须探讨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问题,这主要牵涉到了刑法学理论中的两种概念——想象竞合与牵连犯。所谓想象竞合,即是当一个行为触及了数个罪名的时候;而牵连犯则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各自独立地构成了不同的罪名。至于“择一重罪处罚”,其核心思想在于选择较为严重的罪行进行惩罚。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来进行分析:
首先,依据刑罚的种类来判断。在各种主刑之中,死刑无疑是最为严厉的,而拘役则是相对较轻的。
因此,如果某一罪行所适用的刑罚种类较为严重,那么它就被视为重罪;
其次,观察法定最高刑。即比较各个罪名的法定刑处罚力度以及处罚期限的长短,哪一个罪名的法定刑处罚更加严厉或者处罚期限更长,那么这个罪名便被认定为重罪。总的来说,刑罚程度更为严苛的罪名自然被视为重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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