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死亡怎么办理解除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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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收养人离世后,被收养人的监护责任转至养父母或养监护人。养父母去世不意味着收养关系自动解除,但成年养子女将脱离与已故养父母的关系。未成年养子女若养父母双亡,收养关系结束,养育职责转至养父母近亲属或监护人。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恢复原状,必要时可考虑转收养。
养父母死亡怎么办理解除关系

一、养父母死亡怎么办理解除关系

(一)在收养人一方离世之后,被收养人的监护责任将不由其亲生父母承担,而是自然转向他们的养父母或养监护人身上。

(二)养父母离世并非导致收养关系自动解除的根本原因,这种情况下并不会使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重新建立亲子关系成为可能。

(1)当养父母去世之际,已经成年的养儿女们将自动脱离与已故养父母之间的亲情联系和法律上的养育关系。

(2)对于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养子来说,若养父母双双离世,那么他们与已故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也将会随即结束。在此种情况下,这些孩子的养育职责就会从养父母的近亲属或监护人手里接过。并且,这些监护人或许能通过与送养者的深入协商与沟通,最终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共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养子孙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将恢复至原状。若是生父母依然无法承担起抚养子女的重任,这时,作为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考虑将他们心爱的孩子委托给他人进行领养(俗称“转收养”)以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的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养父母向亲生父母要抚养费可以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养父母并无资格向生父母提出支付其所抚养的子女的抚养费用。若收养行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真正的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则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主体为养父母,而生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联系自然终止,养父母须承担起抚养和养护子女的重大责任,换言之,他们无权向生父母寻求支付抚养费用。自收养关系正式设立之日起,这对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亲子关系的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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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死亡怎么办理解除关系
收养人离世后,被收养人的监护责任转至养父母或养监护人。养父母去世不意味着收养关系自动解除,但成年养子女将脱离与已故养父母的关系。未成年养子女若养父母双亡,收养关系结束,养育职责转至养父母近亲属或监护人。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与生父母关系恢复原状,必要时可考虑转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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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是被收养的孩子,养父母把他抚养长大,现在养父母去世了,要问问,这个养父母死亡收养关系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收养人死亡收养关系是否存在
根据《收养法》第二十三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的成立而消除;在收养人一方死亡后,被收养人的监护权是由其养母承担而非由其生父母承担。
收养关系解除相关规定
解除收养关系就是指对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通过一定程序解除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由于收养关系的解除将会涉及到收养人、被收养人以及送养人的权利义务,因此,解除收养关系一定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收养法》第二十
六、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
2、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
3、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
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收养关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的法定程序有两种:
一、登记解除。
收养关系自收养人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门部门登记成立,也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解除。
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解除收养关系时,如果养子女未成年,应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协议解除;如果养子女已满十周岁以上,还要征求养子女的意见;如果养 子女已经成年,应当由养父母和养子女双方协议。
当事人达成协议后到收养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解除收养关系手续。
二、判决解除。
收养关系人经协议不成,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是收养人,也可以是送养人,还可以是成年的被送养人。
无论用何种方式解除收养关系,都应在法律和行政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同时应保护老人、妇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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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关系解除后子女之间有权解除吗,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律师回复]
一、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吗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我国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非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婚姻法还特别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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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关系如何解除
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可通过两种方式:一是被收养人因养育者未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遗弃等严重侵犯其权益行为,向法庭提出解除收养关系请求;二是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协商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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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死亡死亡赔偿金的比例是多少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原则:
1.分配主体为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权利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的立法本意看:赔偿权利人首先是指与死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范围内的近亲属即
第一顺序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只有
第一顺序继承人完全不存在时,才开始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同于遗产分配。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当事人未请求分割的,人民不主动予以分割,当事人请求分割且赔偿协议未明确赔偿项目,应视为是对权利人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混合赔偿。在分割该笔赔偿金前,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的分配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等额分配。当然,如果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或转让的,应尊重其意思表示。
3.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4.死亡赔偿金能否根据死者生前的遗嘱分配遗嘱是自然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安排与此有关的事务,并于死亡后产生法律后果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而遗嘱事实上也就是对遗产的处分行为。而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不能通过遗嘱的形式对其进行处分,只能按补偿原则在继承人之间适当分割。对于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人《赔偿法》也明确规定:“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是生活费的给付,并非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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