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父母死亡怎么办理解除关系
(一)在收养人一方离世之后,被收养人的监护责任将不由其亲生父母承担,而是自然转向他们的养父母或养监护人身上。
(二)养父母离世并非导致收养关系自动解除的根本原因,这种情况下并不会使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重新建立亲子关系成为可能。
(1)当养父母去世之际,已经成年的养儿女们将自动脱离与已故养父母之间的亲情联系和法律上的养育关系。
(2)对于尚处于未成年阶段的养子来说,若养父母双双离世,那么他们与已故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也将会随即结束。在此种情况下,这些孩子的养育职责就会从养父母的近亲属或监护人手里接过。并且,这些监护人或许能通过与送养者的深入协商与沟通,最终达成了解除收养关系的共识。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随着收养关系的解除,养子孙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与义务将恢复至原状。若是生父母依然无法承担起抚养子女的重任,这时,作为养子女的监护人亦可考虑将他们心爱的孩子委托给他人进行领养(俗称“转收养”)以确保他们得到妥善的照顾。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二、养父母向亲生父母要抚养费可以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养父母并无资格向生父母提出支付其所抚养的子女的抚养费用。若收养行为合法有效且形成了真正的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则履行赡养义务的法定主体为养父母,而生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法律联系自然终止,养父母须承担起抚养和养护子女的重大责任,换言之,他们无权向生父母寻求支付抚养费用。自收养关系正式设立之日起,这对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父母亲子关系的相应条款进行调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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