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不认可伤残鉴定怎么办
在交通肇事责任分担过程中,若当事人对评议结果持有异议,可采取以下途径寻求维权:
首先可以重新进行伤残等级评估,其次还能籍由质证来削弱或排除残疾评估结果的可信性。具体策略如下所示:当当事人自行为自身委托伤残评估时。如果另一方的当事人能够以充足的证据证实鉴定结果有误,并请求重新鉴定的时候,法庭应当准许他们的呈请。而当事人如申请法庭为其委托伤残评估,若能提供如下任一情况的证据支持,法院也应考虑批准重新鉴定:
首先是鉴定单位或鉴定人缺乏相应资质;
再次是鉴定结果存在着显著的根据不足;
最后是经过质证认定无法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
此外,对于存在缺点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再次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加以修正,因此并不同意重新进行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被告不赡养老人怎么办
关于老年人应对赡养义务人未能履行赡养义务问题的策略及法律援助,子女是有赡养义务的人,如果他们未能履行这一义务,老年人可直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尽管赡养义务并非子女的自愿选择,而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然而,许多子女缺乏完整、正确理解这一职责的重要性和意义。但是,成年人,无论其婚姻状况如何,性别特征如何,只要具备经济能力,就应该始终如一地履行赡养父母的基本责任,直至父母去世为止。如果子女因为自身原因未能履行这一责任,置亲情于不顾,情况恶劣程度已达到构成遗弃罪标准的,是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
具体来说,如果老年人想要启动法律程序,追究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责任,需要以下步骤进行操作:
其次,整理原被告双方的身份信息以及身份证的复印件,若存在多位子女的情况,可将其全部列为此类案件的共同被告;
第三步,积极搜集有关子女未尽赡养义务的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但不仅限于书面纪录、物品凭证和目击证人的证词等等,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各项证据的要求即可;
最后,向由被告人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法院发起诉讼,如果几名子女居住在不同的管辖区域内,那么申请人也可直接向他们的实际居住地址或通常所在地区的法院发起诉讼。
再者,我们了解到遗弃罪构成的要素大致分为四点:首先是侵犯了作为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和被害人的人身权益;其次,表现则为行为人对于年长、年少、处于疾病状态或者无法自理生活的家人,本应对其提供照顾却选择推脱这一责任的行为;再者,行为人须具备特殊身份,该身份是指那些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抚养义务的人;最后,行为人恶意为之,即明知自己有义务抚养并具备实际抚养能力,却蓄意拒绝履行这一责任。综上所述,老年人若遭受赡养人未能履行赡养义务的困境,不妨积极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赡养父母不仅仅是一项道德义务,更是一项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责任;子女若未能相应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诉诸法律,确保自身的正当利益得到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