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所缔结之婚姻仍属合法有效,若欲解除婚约,当事人既可选择前往民政部门自愿协商解除,也可根据具体情形向法院申请裁决离婚。
然而,利用伪造身份强制另一方进行婚姻登记的行为则不被视为有效,此类婚姻在法律范畴内可定义为可撤销婚姻,按照一般规则,受欺诈一方可向婚姻登记机构或司法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要求。可撤销婚姻的主要类型包括:一方由于恐吓、威胁等不当手段被迫步入婚姻殿堂的情形,以及配偶在婚前未尽到告知义务而故意隐藏重要健康问题的现象。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可撤销婚姻,须在特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利,通常要求在知晓撤销理由后一年内执行撤销程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结婚时的陪嫁离婚归谁
针对彩礼如何在婚姻破裂之时进行处置的问题,我国的法律已经做了相应明晰的规定,然而涉及到离婚之时,诸如“嫁妆应该如何处理?”以及“是否能够带走离婚时的那部分嫁妆?”等有关嫁妆的处理方式却尚未得到明确的法律支持与解答。然而,我们可以依据法律的相关条款,对嫁妆的实质性质进行确认,从而识别其权利所有者。从实际经验上来看,女方家属出资赠予嫁妆的这一行为应当被视为一种赠与。因此,对于那些在正式注册结婚之前陪送出的嫁妆,可被视为女方家庭对女方单独做出的个人赠与;而如果在双方正式缔结这段婚姻关系之后才得以送出的嫁妆,倘若这时女方家庭并没有明确地表述这些财物是专门赠送给哪一位特定人士的话,那么这些嫁妆便应当被视为是对全体夫妇二人的共同赠予,也可以被认为是婚后夫妇财产的一部分。然而,如果在结婚仪式之前或者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初,夫妇两人对这些嫁妆有特殊约定或者协议的话,那就必须严格按照协议或者约定来确定这些嫁妆的财产权利归属。尽管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离婚时嫁妆的具体处理原则,但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往往会将在登记结婚之前送出的嫁妆判定为个人财产,故在离婚时有权利取走这些物品;然而若涵盖于婚姻登记之后的嫁妆,如无特殊协议约定,大多数时候将被认定为夫妇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无论是嫁妆还是彩礼,在离婚案件中常常会交织在一起,因此当面临具体情形时,嫁妆究竟如何处分,仍然需要依据当时情况由有关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及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九条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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