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叙述在法庭上有什么用
当事人陈述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尤其是在诉讼程序的初期阶段,当事人的阐述尤为关键。通常来说,因当事人与所涉案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他们往往是实际参与到案件曲折过程中的重要角色,对案件状况有着更为浓郁的直观感受,这使得他们能够更为深入而细致地了解案件始末的全貌。
然而,亦应认识到因当事人有切身利益牵连于案件之中,他们所作陈述便难以避免出现片面观点或偏颇态度,难免会有意放大有利于自身权益保障的相关事实细节,同时可能刻意淡化或缩小对自身不利的部分内容,乃至有时候作出不实的言语表达。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二、当事人的判决书几份
当原告仅一位时,法院将出具一份文件;若原告聘请律师代理,则会颁发两份文件。而被告同样如此,遵循相同的规则。共同诉讼,顾名思义,它是指由两位(及两位)以上的当事人参与的诉讼。通常而言,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一方往往仅有一人出庭。然而在特定案件之中,当事人双方或各方都达到两位以上的数量,形成诉讼时,原告或者被告中任何一方出现两个以上的人员,便构成了这种特殊的诉讼形式——即所谓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作为诉讼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精简繁琐的诉讼过程,防止法院因同样问题做出矛盾且相互冲突的判决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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