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冷静期离婚协议可以二次更改吗
根据我国相应的司法法规规定,自婚姻登记处接收到关于离婚的正式申请截止日期起的30个自然日内,如有任何一方持反对意见,那么便有权在该期限内,向婚姻登记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在此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若上述规定中的30日期限已过,那么在其后的同样为30天内的时间段里,双方必须亲自抵达婚姻登记处,向相关工作人员递交书面请求,要求发放离婚证书。如果未能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则将被视为已经主动撤回了先前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即使在所谓的“离婚冷静期”内,这并不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然解除,而只是说在这个时期之内,当事人依然可以对那份离婚协议作出必要的改动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冷静期算离婚了吗
实际上并不成立。当离婚冷静期经过漫长的三十个自然日后届满之际,如若夫妇仍旧希望解除彼此之间的婚姻纽带,便必须携手共同亲身抵达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相关申请,等待官方颁发离婚证书。
然而,倘若离婚冷静期已过三十日之久,双方仍未行使这一权利,那么这将被视为两位当事人自动放弃了离婚登记申请行为,从而使得他们之间的婚姻关系得以存续下去,而非宣告解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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