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程序中,若一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行为被公安部门捕获,那么这并不代表着其已被确定为诈骗者。逮捕乃是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为了确保对与其相关的犯罪行为进行深入调查及审理,暂时限制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制定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而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刑罚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二、诈骗罪最少判几个月
在涉及到诈骗犯罪行为的情况下,针对罪犯的判刑通常规定为最低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是单独适用罚金的处罚方式。而具体的判罚如何制定,还需依据被告人所实施的诈骗数额来衡量。对应于数额较大情形的,罪犯将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等刑事惩罚;若涉案金额较大,便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上以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处罚;至于构成数额特别巨大的诈骗案件,罪犯则可能面临最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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