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消灭什么意思

最新修订 | 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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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主债权是抵押权担保的原始债权,源于主合同,不包括利息、违约金等额外费用。抵押权的存在旨在确保主债权的圆满实现。债的消灭指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消灭的原因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主债权消灭指主债权完全结束,但担保物权因不可分割性仍保障剩余债权,直至债务全部偿清。
主债权消灭什么意思

一、主债权消灭什么意思

主债权乃是为抵押权所提供担保之初始债权,源于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主合同,并不包含任何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额外费用。从抵押权产生之日起直至其消失之际,无一不是为了确保主债权能够得到圆满的执行与实现,因此可以确定,该主债权无疑处于抵押担保保护的范畴之内。当债之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上已然不再存在,我们称之为债的消灭。

民法体系之下,债权消灭的方式,或者说导致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清偿,即为债务人实现其债权的行为。抵销,是指双方各自负担债务时,若双方债务数额相等,则互相抵消。提存,这是在债务人无法实现其债权的情况下,他可以将债务标的提交给公证机构进行提存,这样就被视为已经完成了债务的履行,因此债务随之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主动放弃其债权,从而单方决定消灭债务;混同,则是指债权与债务共同归属至同一主体之时,两者将会同时消灭。

至于此处提到的“主债权的消灭”,即是指主债权在全部程度上告结束。鉴于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即使主债权出现部分消灭的状况,担保物权仍将继续存在,用以保障剩余的债权不受损害,直至借款人全部偿清全部债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主债权种类有几种

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主债权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金钱债、特定物给付之债、种类物给付之债,以及以作为或不作为为标的的债权等。倘若债务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作为担保人便应按照约定的担保条款来担负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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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权利要成为质押的标的物,必须满足两个最基本的要件:一是具有财产性,二是具有可转让性。股权兼具该两种属性,因而,在质押关系中,是一种适格的质。
中国《担保法》第75条第1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方可以设立质押。可见,可转让性是对股权可否作为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
首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遵照《担保法》第78条第3款,应“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中国《公司法》(2013年修订)第71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作了明确规定。参考该条精神,可以认为:
⑴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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