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债权消灭什么意思
主债权乃是为抵押权所提供担保之初始债权,源于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主合同,并不包含任何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等额外费用。从抵押权产生之日起直至其消失之际,无一不是为了确保主债权能够得到圆满的执行与实现,因此可以确定,该主债权无疑处于抵押担保保护的范畴之内。当债之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上已然不再存在,我们称之为债的消灭。
在民法体系之下,债权消灭的方式,或者说导致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表现如下几个方面:清偿,即为债务人实现其债权的行为。抵销,是指双方各自负担债务时,若双方债务数额相等,则互相抵消。提存,这是在债务人无法实现其债权的情况下,他可以将债务标的提交给公证机构进行提存,这样就被视为已经完成了债务的履行,因此债务随之消灭。免除,是指债权人主动放弃其债权,从而单方决定消灭债务;混同,则是指债权与债务共同归属至同一主体之时,两者将会同时消灭。
至于此处提到的“主债权的消灭”,即是指主债权在全部程度上告结束。鉴于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割的特性,即使主债权出现部分消灭的状况,担保物权仍将继续存在,用以保障剩余的债权不受损害,直至借款人全部偿清全部债务为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主债权种类有几种
根据一般的法律规定,主债权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金钱债、特定物给付之债、种类物给付之债,以及以作为或不作为为标的的债权等。倘若债务方未能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么作为担保人便应按照约定的担保条款来担负相应的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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