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退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股东要求撤资通常采取以下两种途径:
首先便是通过股权的买卖实现;
其次则是提前减少企业资本金,然后才完成股权交易。但须留意,股东不得任意撤销投入之资金,否则将被视为抽逃出资行为,面临行政或刑事处分的风险。而所谓“股东退股”,即喻意从企业中撤出,其存在形式主要为在经营单位连续期间,股东凭借特定原因,回收其持有的股份价值,进而完全失去其作为公司成员的身份与地位。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公司体系乃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网络,各家公司参与者的利益紧密相连,任何一方利益变动均可能对其他利益相关个体产生直接冲击。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先,建议双方进行友好协商,这是个简单便捷又有利于最终落实的方法。
其次,若双方通过协商仍无法达成共识,此时可选择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若买受方因个人原因单方面决定放弃交易,其不再承担已经约定的义务,自然也就无权主张退还事先支付的定金;反之,如果问题源于出卖方未能按照预定计划出售房产,接收了定金的出卖方需要按照协议规定,将定金金额以两倍的形式归还给买受方。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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