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不孕不育能改判未婚吗
关于婚前不育情况是否会导致婚姻关系失效,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只有以下三类特殊情况才可能致使婚姻关系无效:
第一,严重违背婚姻道德,如已婚人士与他人再行缔结婚姻关系;
第二,涉及到被明确禁止缔结的亲属关系;
第三,未达法定结婚标准。除上述所列之情形外,任何其它原因均不足以导致婚姻关系失效。若经证实婚姻关系自始至终无效或已被宣布废止,那么此类婚姻自始至终便从未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双方亦无法继续享受夫妇间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这段同居生活期间所共有的财产,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并做出妥善处理的决定;如协商无果,由国家相关机构依照公平公正原则进行裁决。在处理因重婚引发的无效婚姻财产分配时,需尊重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至于子女抚养问题,当事人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父母与子女关系的规定。当婚姻关系被宣告为无效或者已被废止之时,无过失的一方有权向对方索取合理的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二、夫妻不知情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吗
妻子或丈夫其中一方欠下债务,另一方若对其毫不知情,关于这笔债务是否需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具体应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
第一种情况是,倘若这笔债务确实存在,然而已遭对方接受认同,那么这便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其次,如果其中一方在于婚姻存续阶段内,以个人身份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那么这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范畴之内,同样应该由双方共同负担还款义务。
再者,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共同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那么它仍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负责偿还。
最后,众所周知,若这笔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以个人身份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范围之外所负的债务,那么这便不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无需双方共同偿还。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