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申请财产保全后怎么办
面对财产保全措施时的应对策略如下所示:
(1)若您认为对方申请保全措施并非构建在合法基础之上,那么您有权在接到保全裁决书后的五天内对其提出反对意见并请求解除该项保全举措;
(2)当您发现被保全的财产数额已经超越了原申请保全的范围时,您同样有权利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请求解除超出部分的保全措施;
(3)您还可以选择提供等值的财产作为担保,以期解除对被保全财产的保全限制;
(4)倘若您与对方之间确实存在着纠纷,那么您应当尽快与其进行协商,寻求妥善解决方案,待问题得到解决之后,您便可直接委托对方向法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
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倘若您的身份证已经失效,以下是具体的流程指南供您参考:在身份证有效期届满之际,请前往您户籍所在的公安机关(惯例上是归属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换领申请,在提交申请之前,请务必详尽地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随后,工作人员将对您所持有的户口簿进行核对(同时采集人像信息)及查阅《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在完成上述审查程序之后,您需要支付相应的证件工本费,并向工作人员领取办理回执,待接到领取通知或在办理身份证后的第60个工作日内,请携带办理回执前往受理地点领取新的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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