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不通知可以划走银行卡里的钱吗
在经过法院判决之后,法院可以在当事人不知情或未同意的前提下,直接依法对其银行账户进行资金划转。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拥有法定权力依照不同的案情要求,实施查封、扣押、冻结、划拨以及变卖被执行方的资产。
同时,人民法院在调查、扣押、冻结、划拨、变卖上述财产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查扣冻财款的总额不会超过被执行人依法应当承担的债务数目。值得肯定的是,人民法院在做出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决定之前,会先发布相应的裁定书,并且向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确保相关单位能够按照规定予以配合和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二、法院不给立案怎么办到哪里投诉
若您发现法官未予立案,建议您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有效投诉:
1.向法官所在县(区)法院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提交意见或进行检举揭发;2.信函或当面形式向该县法院归属地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并请求协助调查;3.如这位法官可能涉及职务犯罪等不良行为,则应当向该地区同级别检察院提出申诉或投诉;4.通过书信或当面向该县法院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建议并进行反映;5.在权衡后,也可直接将诉求递交到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或中央纪委进行举报与控告。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二十五条监察部门按照管辖范围,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或者控告检举的违纪线索,或者有关机关、部门移送的违纪线索,经初步核实,认为有关人员构成违纪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报本院院长批准后立案并组织调查。重要案件的立案,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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