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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父有权利干涉养女的恋爱吗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养父与养女之间的婚姻关系是被严格禁止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人并非真正的血亲关系,而是基于法律设定的拟制血亲关系,但是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同样受到了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的约束。也就是说,虽然双方之间并没有生物学上的遗传联系,但却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亲属关系。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其中并不仅仅局限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有血脉传承的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还包括了拟制血亲在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养父有义务养养子吗
在法律层面,养父母具有与亲生父母相同的法律地位和权益责任。所谓“养父母”,即是通过合法程序领养了他人子女的父母,亦可称其为“收养人”。尽管从情感角度来看,养父母与亲生父母所给予孩子的关爱感觉有所差异,但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他们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以及相似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但是收养关系不是可以任意建立的,其成立需要满足法定条件。从整体上来说,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并不得违背社会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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