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您最终确定购买某份保险产品前,务必首先明确了解您投资投保该险种的真实意图和初衷。现如今,众多消费者在选购保险产品过程中过分地仰赖于保险代理人的专业导购建议,实际上,购买保险与其他商品一样,皆需要紧密围绕个人需求进行决策。保险代理人所提供的意见和方案仅能作为参考,而非决定性的因素。因此,消费者应当始终将选择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切勿盲目追随他人购买保险产品。
《保险法》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法》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在实际操作中,确立保险受益人所需的具体信息主要包含受益人的姓名与身份证号码,当涉及受益人为未成年人时,则需补充相应的出生证明复印件及户口本所记载的其身份号码等详细资料。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权威司法解释,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如未得到被保险人的明确同意,该指定行为将被人民法院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
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之外另有约定外,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二)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的,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的,根据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
(三)约定的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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