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如何解决公司股东侵犯债权人权益的纠纷时,主要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进行处理:
其一,债权人与该等股东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商讨并请求后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其次,若协商无果,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请求该等股东予以相应的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公司股东在行使其法定权力时,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同样,对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事项而产生的纠纷,也应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司损失6w大吗
如何判断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重大经济损失指的是经济损失额大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事件;
而特大经济损失则被定义为经济损失额超过100万元的情形;
另外,当经济损失额在人民币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时,则可视为重大经济损失领域;而当经济损失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时,此种情况下称之为较大经济损失;
最后,如果经济损失额低于人民币1万元,那么此类事件便归类为一般经济损失。
此外,《追诉标准》对此作出明确说明:重大经济损失实际上也可以被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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