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法律依据是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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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公司股东侵犯债权人权益的纠纷,可采取两种途径: 首先尝试友好协商,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若协商无果,可直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并请求赔偿。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需承担连带责任。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公司纠纷则由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
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法律依据是

一、公司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法律依据是

当涉及到如何解决公司股东侵犯债权人权益的纠纷时,主要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进行处理:

其一,债权人与该等股东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商讨并请求后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其次,若协商无果,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公司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请求该等股东予以相应的赔偿。

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果公司股东在行使其法定权力时,滥用了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以及股东的有限责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给公司债权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他们就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因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应由被告方的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同样,对于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事项而产生的纠纷,也应由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公司损失6w大吗

如何判断重大经济损失?根据相关规定,重大经济损失指的是经济损失额大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事件;

而特大经济损失则被定义为经济损失额超过100万元的情形;

另外,当经济损失额在人民币10万元到100万元之间时,则可视为重大经济损失领域;而当经济损失额介于人民币1万元至10万元之间时,此种情况下称之为较大经济损失;

最后,如果经济损失额低于人民币1万元,那么此类事件便归类为一般经济损失。

此外,《追诉标准》对此作出明确说明:重大经济损失实际上也可以被理解为直接经济损失。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十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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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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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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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造成的财产损失要全部赔偿的原则。民法通则规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目的,一方面是制裁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补偿受害人财产上遭受的损失。只有责令加害人全部赔偿人的损失,才能达到这一目的。所谓全部赔偿,是指损害多少,赔偿多少。这里说的损害,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称直接损失,积极损失)和在正常情况下可以实际得到的利益(称间接损失、消极损失)没有得到。
2.对人身损害只赔偿由此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在我国,人的生命、健康是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的,因此只造成受害人伤、残、死亡而没有因此造成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追究加害人其他法律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侵害人身权利而引起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如医药费、误工工资等)时,加害人亦应全部赔偿。
3.考虑加害人经济状况的原则。在我国,凡加害人经济状况较好,有赔偿能力时,就应当赔偿受害人的全部财产损失;如加害人的经济状况确定不好,令其全部赔偿势必使加害人及其家属的生活陷入困境时,而应在做好受害人工作的前提下,酌情减少赔偿数额。这不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否定,而是对全部赔偿原则的必要补充,使必要与可能有机地结合。这样做既维护了法纪,又切实可行,使受害人的权益真正得到保护。
我叔叔是某个四星级酒店的股东,虽然股权不是很多,但是也是有说话权的,为了自己的一点私利给损害酒店的利益,跟其他股东发生正面冲突了,损害股东利益赔偿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公司高管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公司利益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忠实义务是指公司高管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应以公司利益为最高准则,不得以损害公司利益为代价追求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忠实义务一般表现为竞业禁止、不得利用公司机会、不得占用公司资金等形式。
公司高管损害公司利益所承担的责任,在性质上应属侵权责任范畴,在确定承担责任范围时可以参照适用过错相抵原则。
举例:某高管职责范围含劳动用工管理,因公司未与相关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导致公司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那么该负有相关职责义务的高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
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47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公司法》第148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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