衣服上图案跟别人商标相类似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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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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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此案涉及商标权归属及侵权纠纷,若品牌使用与您商标图形相同的图案而未获授权,即构成侵权。您可要求制止并寻求赔偿。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应先尝试协商解决;无果后,可向法院起诉或请求工商部门处理。工商部门将责令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及工具,并罚款。重罚适用于多次侵权或情节严重者。销售商若能证明商品合法来源,将被责令停止销售。
衣服上图案跟别人商标相类似怎么办

一、衣服上图案跟别人商标相类似怎么办

1.此案涉及到商标权的归属以及侵权纠纷。

2.品牌所使用的服装图案与其商标图形相同,倘若未获您的授权与许可,便构成了侵权行径。您有权提出要求,制止这类侵权行为,同时寻求赔偿,以弥补因这种侵权行为给您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

3.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若存在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举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发争议或纠纷,应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如双方均无意协商或协商无果,商标注册人或利益相关方可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亦可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4.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此类案件时,若判定侵权行为成立,将责令侵权方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所有侵权商品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对于违法经营额超过五万元的,可处以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若无违法经营额或违法经营额低于五万元,则可处以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在过去五年中实施过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若销售商能够证明其销售的商品系合法取得且能明确说明提供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销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衣服上能提取指纹吗

根据现行法规,可以认为指纹具有可被提取性。如有需求,您可前往司法鉴定机构与相关专家进行咨询鉴别。关于指纹鉴定服务所需的费用方面,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首先,刑事案件中涉及到的指纹提取与鉴定,其基准值为人民币五百元;

其次,在各个地区的刑侦大队接收到此类案件后,处理费用通常为人民币千元以上。对于指纹鉴定这一项内容,任何个体均有权提出要求。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立案单位出具相应的司法鉴定委托书。

此外,通常情况下并非由个人直接进行指纹鉴定,而是由负责该案件的单位向当地公安局(或者公安厅)的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提交申请并进行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

(一)查验委托公函;

(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

(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

(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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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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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出于营利目的,那么转载别人的作品就需要版权人的同意,否则就属于侵权。如果对方追究你的责任,你就要进行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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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营利为目的用其他人的有可能侵犯著作权。
为了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必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除非具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例外情形。如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因个人学习、时事报道、科学研究等12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针对侵权案高发的情况,法官提醒企业、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多留个心眼。“比如,要委托设计公司制作网页或广告,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以及如果造成侵权后的损失承担等内容。 ”当然,尽管如此,广告主与广告制作人对外仍须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只是在承担责任之后可以再行追究广告制作人的违约责任。因此要避免侵权官司找上门,一是在使用前就获得授权,毕竟与动辄成千上万的赔偿相比,购买也就数百元;第二就是自主创新,使用自己创作的作品,自然就不会有麻烦。
二、网络的合理使用判断
所谓合理使用,是指不需要经过作者许可同意,也不必向作者支付任何报酬的作品使用形式,是对著作权的一种限制制度,也被称为在后创作者和社会公众使用版权作品的一道安全阀。
合理使用的判断,通常有“三步测试法”和“四要素”标准。笔者认为,“四要素”标准从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进行判断,更具有实际操作性。
就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传播途径下,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使用对原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两个因素应该作为重点考核标准。
通常认为,个人非商业使用构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更大。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司法实践通常将合理性使用的目的归为“学习”、“研究”、“评论”。可以说,合理使用的目的被严苛限制。比如,“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这一立法设定是基于传统纸媒的传播环境,因为当时的制图设备、传播手段、传播需求等都受到极大限制,具有相应的合理性。
但是,在自媒体时代,传播手段、制作、获取等都极为容易和快捷,一再坚持如此苛刻的条件,在强保护的前提下,可能导致移动互联进入一个无图时代,动辄得咎,不利于文化繁荣和传播。
因此,司法实践对个人用户基于非商业目的使用要宽松化。
在商业使用情况下,是否因为使用行为本身获利,并不是合理使用考虑的重点。因此,在微博、微信等网络使用的过程中,使用主体未通过涉案盈利,通常不能成为适格的侵权阻却事由。
然而,并非任何商业使用行为均被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一方面,当使用行为构成转换性使用时,即使产生的新作品进入商业应用领域并获利,只要新作品不会实质性取代原作品,原著作权人就存在容忍义务。
第35类是为他人服务的商标,是服务性行业商标,用在店门招牌等销售场所,指向的都是商品,如与商品商标相同或近似,则构成侵权。
[律师回复] 服务的无形性使得商标无法直接在服务上标明,而必须附着在一定的物品上;但服务又必须独立于具体的产品,才能对其提供服务商标的保护。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列举了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服务场所;服务招牌;服务工具;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判断本案的包装袋是商品的一部分还是此处“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可从以下方面来甄别: (1)销售对象的性质。批发商或零售商销售的对象主要是产品,提供包装袋是附带服务,在包装袋上使用商标是为了表明其销售的是该商标的商品,故属于商品商标。本案被告开设甜品店的目的是提供餐饮服务,即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提供食品本身即为服务的一种。被告的服务内容包括堂食和外带,在餐具、点餐单及外带包装袋上使用商标是为了表明提供服务的来源,使消费者在消费时通过这些标识知晓为其提供服务的是谁,属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 (2)包装袋本身的状况。在批发或零售中,食品包装袋多数在食品出厂时即已标注商标并进行了封口,时间远早于消费者购买的时间;而服务商标中的包装袋往往是在消费者提出要求后,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进行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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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并非任何商业使用行为均被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一方面,当使用行为构成转换性使用时,即使产生的新作品进入商业应用领域并获利,只要新作品不会实质性取代原作品,原著作权人就存在容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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